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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日期:2021-10-25



为进一步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落实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拟对《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渝公发〔2015123号)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后重新下发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献言献策,在20211031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法制支队(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7号,邮编:400054),信封上请注明“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通告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

20211025




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以下简称有奖举报工作)办理程序,按照《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是有奖举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奖举报工作指导政策解释,统筹推进全市有奖举报工作。

第三条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有奖举报工作的实施,同时还应当积极协调本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奖励资金。


第二章受理举报


第四条市公安局、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的指挥部门(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是有奖举报信息的受理部门,并具体按照以下分工受理举报信息:

市公安局警令部指挥中心负责受理主城11区范围110电话举报信息及全市12110短信举报信息,主城11区以外的其他公安局指挥中心负责受理本辖区内110电话举报信息。

第五条指挥中心受理举报时,应当询问、核实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并引导举报人提供以下信息:

违法行为种类、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颜色、车牌号、车辆行驶方向等。

第六条公民通过口头方式向民警进行举报的,接受举报的民警应当立即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要求,向举报人核实相关情况,并将核实的情况报告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应当就报告的时间、报告人、举报内容等信息做好记录。


第三章组织查处


第七条指挥中心受理举报后,应当按照《重庆市公安局110接处警工作规定》以及《重庆市公安局12110短信报警接处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指挥调度就近的交巡警大(中)队或者乡镇派出所派民警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开展现场查处。

指挥中心可以根据辖区道路分布及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同时将举报信息通报相邻交巡警大(中)队或者乡镇派出所进行布控、协查。

第八条相关单位接到指挥调度指令后,应当立即处警。处警民警应当对举报的信息进行研判,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车辆信息,合理选择堵截地点或者追缉方向,同时应当携带相应的执法取证及安全防护设备。

第九条现场查获违法嫌疑人后,办案民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及时固定证据,并将查获情况反馈指挥中心及举报人。

第十条对于举报的违法车辆已驶离本辖区管辖路段的,应当立即上报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应当直接指令辖区其他单位处警或者通报其他区县(自治县)指挥中心处理。

第十一条经过现场处警,确实无法查获违法嫌疑人或者无法证实违法行为存在的,处警民警应该向指挥中心报告处警或者查证过程,并将相关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举报人提供照片或者相关视频资料的,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的要求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章奖金发放


第十二条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本单位警务保障部门、交巡警及乡镇派出所等办案部门共同对奖励资金的领取与发放工作进行研究,建立完善奖励资金管理机制,按照保密、方便、合规的原则办理奖金发放事宜。

第十三条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奖励资金发放内部审批制度。

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并对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后,办案民警应当根据《办法》关于各项违法行为对应的举报奖励金额,按照“一项一报”的原则,填写“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审批表”(附件2),并按照金额大小逐级呈报审批。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考本细则提供“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审批表”式样,制作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审批表。

第十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情况,对违法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在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奖金发放的审批工作,并通知举报人在30日内到办案单位领取奖金。

办案单位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告知举报人携带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以及逾期不领奖将视为自动放弃的后果。本人无法领取的,告知举报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领取,但受托人应当同时出具举报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等信息应当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举报人或者受托人领取奖金时,办案民警应该审核相关身份证明,要求举报人或受托人填写“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回执”(附件3)后发放相应奖金。

第十六条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指挥中心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民警接受口头举报后向指挥中心报告的,举报时间以民警向指挥中心报告的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办法》规定的有奖举报的范畴、举报人不属于第一顺位举报人、被举报人具有免于行政处罚情节而免受处罚,导致举报人无法获得奖励的,办案民警应当向举报人反馈相关情况,解释不予奖励的原因,并对反馈情况进行记录。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各办案单位应当安排民警专门负责有奖举报相关材料的保管工作,并建立有奖举报工作台账。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有奖举报应当坚持“一案一档”的原则,每件有奖举报案件应当收存以下材料:

(一)指挥中心的接转警记录材料;

(二)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审批表;

(四)举报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领取的,还应当收存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举报人或者受托人签字的奖金发放回执。



第六章违法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办案民警对举报的信息应该查证而不予查证,或者办案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骗取举报奖金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办案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不予办理或者拖延办理有关奖励工作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办案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的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主城11区是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两江新区、高新区、巴南区、北碚区。

第二十四条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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