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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犬只个体识别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3-04-23

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公安局起草了《重庆市犬只个体识别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发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纸质信函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黄泥塝黄龙路555号(邮政编码:4011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养犬管理相关意见,请转治安总队”。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qyangquanlifa@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反馈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重庆市公安局                        

                                  2023年4月23日

重庆市犬只个体识别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犬只个体识别,是指标注犬只生物个体唯一性的方法。

第三条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和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犬只通过植入电子标识进行个体识别;犬只因体质弱、患病、繁育幼犬等生理原因暂不宜植入电子标识的,经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诊断并出具相应诊断证明,可以待前述情况消除后再植入电子标识。

因犬只生理原因暂未植入电子标识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犬只采集生物技术识别信息用于个体识别。

鼓励养犬人对已经实施电子标识植入的犬只补充采集生物技术识别信息;鼓励一般管理区的养犬个人对犬只通过植入电子或者采集生物技术识别信息进行个体识别。

第四条 本市犬只电子标识采用动物射频识别标识,应符合GB/T20563-2006等相关技术标准(技术参数详见附表:《犬只电子标识套装技术参数》),其记载的数据应当具有唯一性,并且应达到相应质量标准。

第五条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交由提供犬只电子标识植入服务或者犬只生物技术识别服务的机构出具的犬只电子标识数据或者犬只生物技术识别信息数据。

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管理时,应当记载养犬人申报的犬只电子标识数据或者犬只生物技术识别信息数据,并且在养犬登记证明上注明。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备读取犬只电子标识数据的设备。

养犬人可以请求公安派出所或者提供犬只电子标识植入服务的机构读取电子标识数据。

公安机关办理涉犬违法犯罪案件,可以委托具备犬只生物技术识别资质的机构对犬只进行生物技术识别。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犬只生物技术识别信息数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养犬人委托对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或者对犬只进行生物技术识别产生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公安派出所提供读取犬只电子标识数据服务不收取费用。

第八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此前本市公安机关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361起施行。

附表                         

犬只电子标识套装技术参数


物品名称

技术参数

犬只电子标识

标准:符合ISO 11784/11785 FDX-B,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 20563-2006动物射频识别标准。

认证:通过国际动物编码组织ICAR认证。

类型:EM4305

尺寸:不大于1.4mm*8mm

封装材料:内部为无铅无毒材料,外部为生物玻璃。

表面涂层:生物防滑涂层。

工作频率:134.2KHz

使用年限:大于或者等于20年。

一次性注射器及包装

注射器材质:TPU(聚丙烯)或者符合国家关于注射器标准的材质。

注射器针头:采用医用304不锈钢或者符合国家标准的材质。

消毒:环氧乙烷气体消毒,消毒有效期内。

存储温度: -20°C - 50°C

可见信息:消毒日期、有效使用日期、415位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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