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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3-07-26

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公安局起草了《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发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纸质信函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黄泥塝黄龙路555号(邮政编码:4011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裁量基准相关意见,请转法制总队”。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qiushengfeng773@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日。反馈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重庆市公安局

2023年7月26日

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保障公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市公安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包括本市、区县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第三条 全市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和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以下简称基准》)。

本规定和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使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 ) 合法性原则坚持合法性为前提,符合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处罚种类和幅度,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有规定的,不得突破其规定

( ) 合理性原则实施裁量基准制度是为了合理规范而非剥夺裁量权,应当根据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从违法行为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情节和阶次,避免僵化机械执法

( ) 科学性原则结合实际细化量化,既符合客观事实,又具有可操作性对不具备细化量化条件的,可以不作细化量化,或者作出原则规范

第五条 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方面,主要细化明确以下内容:

( ) 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裁量情形;

( ) 有处罚幅度的,列出2 3 个裁量阶次,处罚幅度较大的,可以列出3 至5个的裁量阶次;

( ) 情节较轻” 、“ 情节较重” 、“ 情节严重等违法情节仅有原则性规定的,明确裁量情形;

( ) 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明确单处或者并处的裁量情形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严格依据证据准确认定裁量情节,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合理适用裁量基准:

( ) 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 ) 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

( ) 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

( ) 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

( ) 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

( ) 违法行为的次数;

( ) 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

( ) 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 对同一案件的多个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八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当,不得因与违法行为不相关的因素区别对待当事人

第九条 基准采取表格的方式,将违法行为情形一般划分为情节较轻一般情节情节严重( 较重) 三情形,部分违法行为还划分了情节轻微和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情节较轻情节严重( 较重) 情节轻微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情形中没有列举的情形,适用一般情节违法行为情形的处罚基准进行处罚

对具有多个裁量情节的,在调节处罚幅度时一般采取同向情节相叠加逆向情节相抵减的方式,也可以将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第十条 违法行为适用裁量基准,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基准规定的情节较轻” “ 情节一般” “ 情节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再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法行为人具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但裁量基准未规定相关情节的,应当根据法定处罚幅度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 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 ) 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 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 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 一) 有较严重后果的;

( 二)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 三)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 四)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

 ( 六)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专门条款将从重处罚情节规定为独立的违法行为的,如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等,对该有关行为按照专门条款的规定处理,处罚裁量时不再将教唆诱骗等情节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违法行为人同时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在具体裁量时互不作为从重情节

第十五条 对有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同时有从重情节,需要在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之间选择认定的,原则上认定为减轻处罚” 。

第十六条 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依照以下规定适用:

( ) 处罚种类的适用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属于情节特别轻微情节较轻和一般情节的,一般予以单处;属于情节严重( 较重) 或特别严重的,一般予以并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罚款的适用适用罚款的,一般划分为三个层次罚款数额幅度较大的,可以划分为五个层次罚款数额一般以十元百元千元万元为单位

 ( ) 拘留的适用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拘留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将实质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事项作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重点,并在询问笔录或者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予以体现;在行政处罚内部审批报告或者审批表中说明裁量基准适用情况,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处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包括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情节,增强说理性

裁量基准作为公安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的一般性指引,不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援引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适用的裁量基准与刑事案件追诉标准接近的,应当首先查证该行为是否涉嫌犯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止以罚代刑,放纵犯罪行为

第十九条 不得对裁量基准作出前后不一致的解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得反复无常。个别案件确实不宜适用裁量基准的,可以突破裁量基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但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并履行更加严格的审核审批、集体议案等程序。

第二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并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

第二十一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法裁量等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以及相关责任领导和审批审核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裁量基准所列为公安机关常见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他未列明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裁量基准所称以上” “ 以下” “ 以内均包含本数个别违法行为情形已注明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和基准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和基准2023 日起施行。市公安局以前制定的《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渝公规〔2020〕1号)和《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公规〔2021〕1号)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定市公安局以前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和基准》。

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治安行政管理

第一节  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

第二节  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行为

第三节  违反枪支管理行为

第四节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行为

第五节  违反保安服务业管理行为

第六节  违反大型活动管理行为

第七节  违反典当、印刷业管理行为

第八节  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

第二章 出入境管理

第一节 违反护照管理行为

第二节  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行为

第三节  违反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管理行为

第三章 计算机和网络管理

第一节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行为

第二节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行为

第三节 违反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行为

第四节 违反国际联网管理规定行为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节 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

第二节 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

第三节 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

第五章 禁毒管理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行为

第二节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行为

第二节 违反《重庆市禁毒条例》行为

第四节  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为

第六章 食品管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

第七章  反电信网络诈骗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行为

附件:《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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