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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违反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3-11-21

为了加强水域治安管理,维护水域治安秩序,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现公开征求《违反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并于2023年11月2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224949015@qq.com。

二、通过纸质信函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223号(邮政编码:40001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裁量基准相关意见,请转水警总队法制支队”。

三、通过电话(023-63751040)等方式将意见告知(请在工作日09:00—18:00联系)。

附件:1.违反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2.关于《违反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公安局

                           2023年11月21日

附件1

违反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
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适用条件

裁量
阶次

具体

标准

备注

1

经营船舶未按规定配置设施、器材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置通讯、救生、生命急救、应急照明等设施和必要的保安器材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经营船舶未按照规定配置通讯、救生、生命急救、应急照明等设施和必要的保安器材,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较轻

经营船舶未按照规定配置通讯、救生、生命急救、应急照明等设施和必要的保安器材,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情节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从轻

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营船舶未按照规定配置通讯、救生、生命急救、应急照明等设施和必要的保安器材,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一般

处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较重

经营船舶未按照规定配置通讯、救生、生命急救、应急照明等设施和必要的保安器材,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较严重后果的;2.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

处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

经营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备必要的治安保卫人员,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船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经营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较轻

经营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情节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从轻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营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一般

处二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八百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较重

经营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较严重后果的;2.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

处三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

水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广播设施、出入通道,水域场所未按规定保持出入通道畅通,水域场所未按规定配备应急照明装置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水域游览、游乐、博物馆等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广播设施、出入通道,或者未按规定保持出入通道畅通,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应急照明装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较轻

水域游览、游乐、博物馆等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广播设施、出入通道,或者未按规定保持出入通道畅通,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应急照明装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情节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从轻

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罚款。

一般

水域游览、游乐、博物馆等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广播设施、出入通道,或者未按规定保持出入通道畅通,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应急照明装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一般

处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较重

水域游览、游乐、博物馆等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广播设施、出入通道,或者未按规定保持出入通道畅通,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应急照明装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较严重后果的;2.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

处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

水域场所未按规定张贴安全须知,水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水域游览、游乐、博物馆等场所未按规定张贴安全须知,或者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较轻

水域游览、游乐、博物馆等场所未按规定张贴安全须知,或者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情节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从轻

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罚款。

一般

水域游览、游乐、博物馆等场所未按规定张贴安全须知,或者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一般

处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较重

水域游览、游乐、博物馆等场所未按规定张贴安全须知,或者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较严重后果的;2.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

处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5

水域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救生人员、救生设施设备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水域游览、游乐、博物馆等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救生人员、救生设施设备,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较轻

水域游览、游乐、博物馆等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救生人员、救生设施设备,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情节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从轻

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罚款。

一般

水域游览、游乐、博物馆等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救生人员、救生设施设备,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一般

处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较重

水域游览、游乐、博物馆等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救生人员、救生设施设备,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较严重后果的;2.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

处七百六十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6

水域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第四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水域游览、游乐、博物馆等场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较轻

水域游览、游乐、博物馆等场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情节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从轻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水域游览、游乐、博物馆等场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一般

处二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八百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较重

水域游览、游乐、博物馆等场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较严重后果的;2.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

处三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7

客运船舶未按规定登记旅客住宿信息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船舶未如实准确登记旅客住宿信息的,或者未按时报送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客运船舶未如实准确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入住信息(包括房号、入住时间等),或者对住宿的境外人员还未如实准确登记其国籍(地区)、出生日期等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情节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从轻

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罚款。

一般

客运船舶未如实准确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入住信息(包括房号、入住时间等),或者对住宿的境外人员还未如实准确登记其国籍(地区)、出生日期等信息的。

一般

处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较重

客运船舶未如实准确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入住信息(包括房号、入住时间等),或者对住宿的境外人员还未如实准确登记其国籍(地区)、出生日期等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对住宿的旅客进行登记的;2.未如实准确登记住宿人员相关信息人数在三人以上的;3.一年内未按规定登记旅客住宿信息三次以上的;4.有较严重后果的;5.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6.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

处七百六十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8

客运船舶未按规定报送登记信息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船舶未如实准确登记旅客住宿信息的,或者未按时报送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客运船舶无正当理由未通过信息化手段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登记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情节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从轻

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罚款。

一般

客运船舶无正当理由未通过信息化手段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登记信息的。

一般

处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较重

客运船舶无正当理由未通过信息化手段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登记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一年内未按规定传输、报送登记信息三次以上的;2.有较严重后果的;3.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

处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9

举办非大型活动未按规定报告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水上举办参加人数三十人以上或者在其他水域举办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的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未向活动地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面向社会公众在水上举办每场次参加人数三十人以上且不满一千人,或者在其他水域(水域沿岸范围)举办每场次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且不满一千人的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放生等慈善活动,游泳、潜水、龙舟、摩托艇、橡皮艇、皮划艇、滑水板、冲浪板、桨板等水上活动,承办者未提前7日向活动地公安机关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情节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从轻

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罚款。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博物馆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

一般

面向社会公众在水上举办每场次参加人数三十人以上且不满一千人,或者在其他水域(水域沿岸范围)举办每场次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且不满一千人的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放生等慈善活动,游泳、潜水、龙舟、摩托艇、橡皮艇、皮划艇、滑水板、冲浪板、桨板等水上活动,承办者未提前7日向活动地公安机关报告,未按规定提供下列材料的:1.未提供承办单位合法成立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的;2.未提供安全工作方案的;3.未提供应急救援预案的;4.未配备安全工作人员的;5.未配置救生设施设备的;6.未提供场地租赁协议、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地证明、场地业主单位合法证明的;7.未提供依法需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证明的。

一般

处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较重

面向社会公众在水上举办每场次参加人数三十人以上且不满一千人,或者在其他水域(水域沿岸范围)举办每场次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且不满一千人的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放生等慈善活动,游泳、潜水、龙舟、摩托艇、橡皮艇、皮划艇、滑水板、冲浪板、桨板等水上活动,承办者未向活动地公安机关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举办活动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2.有较严重后果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4.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

处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0

举办非大型活动存在安全隐患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水上举办参加人数三十人以上或者在其他水域举办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的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未向活动地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面向社会公众在水上举办每场次参加人数三十人以上且不满一千人,或者在其他水域(水域沿岸范围)举办每场次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且不满一千人的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放生等慈善活动,游泳、潜水、龙舟、摩托艇、橡皮艇、皮划艇、滑水板、冲浪板、桨板等水上活动,经公安机关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责令停止活动后,立即停止举办活动,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

责令停止活动并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较轻

面向社会公众在水上举办每场次参加人数三十人以上且不满一千人,或者在其他水域(水域沿岸范围)举办每场次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且不满一千人的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放生等慈善活动,游泳、潜水、龙舟、摩托艇、橡皮艇、皮划艇、滑水板、冲浪板、桨板等水上活动,经公安机关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逾期不改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情节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从轻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面向社会公众在水上举办每场次参加人数三十人以上且不满一千人,或者在其他水域(水域沿岸范围)举办每场次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且不满一千人的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放生等慈善活动,游泳、潜水、龙舟、摩托艇、橡皮艇、皮划艇、滑水板、冲浪板、桨板等水上活动,经公安机关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逾期不改正的。

一般

处二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八百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较重

面向社会公众在水上举办每场次参加人数三十人以上且不满一千人,或者在其他水域(水域沿岸范围)举办每场次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且不满一千人的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放生等慈善活动,游泳、潜水、龙舟、摩托艇、橡皮艇、皮划艇、滑水板、冲浪板、桨板等水上活动,经公安机关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逾期不改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责令停止活动后,未消除安全隐患仍继续举办活动的;2.举办活动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3.有较严重后果的;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5.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6.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

处三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1

举办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不报告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未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面向社会公众在水上举办每场次参加人数三十人以上且不满一千人,或者在其他水域(水域沿岸范围)举办每场次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且不满一千人的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放生等慈善活动,游泳、潜水、龙舟、摩托艇、橡皮艇、皮划艇、滑水板、冲浪板、桨板等水上活动,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承办者未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情节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从轻

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罚款。

一般

面向社会公众在水上举办每场次参加人数三十人以上且不满一千人,或者在其他水域(水域沿岸范围)举办每场次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且不满一千人的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放生等慈善活动,游泳、潜水、龙舟、摩托艇、橡皮艇、皮划艇、滑水板、冲浪板、桨板等水上活动,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承办者未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或者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一般

处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较重

面向社会公众在水上举办每场次参加人数三十人以上且不满一千人,或者在其他水域(水域沿岸范围)举办每场次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且不满一千人的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放生等慈善活动,游泳、潜水、龙舟、摩托艇、橡皮艇、皮划艇、滑水板、冲浪板、桨板等水上活动,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承办者未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较严重后果的;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3.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

处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2

妨害他人船舶正常作业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障碍物,对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的,对组织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故意设置障碍物妨害他人船舶正常作业,或者围堵、碰撞他人船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当场停止违法行为的;2.经责令拆除障碍物后,当场拆除障碍物的;3.情节轻微的;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6.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7.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8.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9.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从轻

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罚款。

行为人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寻衅滋事、故意损毁财物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一般

故意设置障碍物妨害他人船舶正常作业的,或者围堵、碰撞他人船舶的。

一般

处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较重

故意设置障碍物妨害他人船舶正常作业的,或者围堵、碰撞他人船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经责令拆除障碍物,拒不拆除障碍物的;3.有较严重后果的;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5.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7.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

处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3

聚众妨害他人船舶正常作业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障碍物,对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的,对组织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聚众实施故意设置障碍物妨害他人船舶正常作业,或者围堵、碰撞他人船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当场停止违法行为的;2.经责令拆除障碍物后,当场拆除障碍物的;3.情节轻微的;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6.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7.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8.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9.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从轻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行为人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寻衅滋事、故意损毁财物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一般

聚众实施故意设置障碍物妨害他人船舶正常作业的,或者围堵、碰撞他人船舶的。

一般

处二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八百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较重

聚众实施故意设置障碍物妨害他人船舶正常作业,或者围堵、碰撞他人船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经责令拆除障碍物,拒不拆除障碍物的;3.有较严重后果的;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5.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7.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

处三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4

强行进入船舶限制进入舱室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强行进入船舶驾驶舱(室)、机舱及其他限制进入舱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情节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6.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7.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从轻

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一般

强行进入船舶驾驶舱(室)的;或者强行进入船舶机舱的;或者强行进入船舶其他限制进入舱室的。

一般

处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较重

强行进入船舶驾驶舱(室)、机舱及其他限制进入舱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船舶从业人员受伤的;2.影响船舶正常航行、作业的;3.有较严重后果的;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5.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7.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

处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5

非法围靠、追逐船舶兜售商品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利用艇、筏等工具在水域围靠、追逐船舶兜售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情节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6.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7.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从轻

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利用艇、筏等工具在水域围靠、追逐船舶兜售商品的。

一般

处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较重

利用艇、筏等工具在水域围靠、追逐船舶兜售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影响船舶正常航行、作业的;2.与船舶发生碰撞致使船舶及其设施受到损坏的;3.有较严重后果的;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5.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7.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

处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6

擅自在施工作业水域打捞物品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财物、收缴违禁品,对违法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擅自在造(修)船厂、桥梁建设、水利堤防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施工作业水域打捞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情节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6.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7.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从轻

追缴违法所得财物,
处五百元以上九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在造(修)船厂、桥梁建设、水利堤防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施工作业水域打捞物品的。

一般

追缴违法所得财物,
处九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五十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较重

擅自在造(修)船厂、桥梁建设、水利堤防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施工作业水域打捞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影响船厂、建设工程正常生产、施工、作业的;2.打捞物品价值较大的;3.有较严重后果的;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5.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7.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

追缴违法所得财物,
处一千五百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7

非法隐匿、留用违禁物品,擅自处理违禁物品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财物、收缴违禁品,对违法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非法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水域发现的违禁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情节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6.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7.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从轻

收缴违禁品,
处五百元以上九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一般

非法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水域发现的违禁物品的。

一般

收缴违禁品,
处九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五十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较重

非法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水域发现的违禁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拒不上交违禁物品的;2.有较严重后果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5.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6.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

收缴违禁品,
处一千五百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8

非法在洪峰期间漂流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在江河洪水涨落的整个过程中,行为人及其利用各种载体,借助江河水流进行漂浮流动的活动(包括顺江而下的游泳活动,利用游泳圈、车轮内胎、筏子等载物进行的放滩活动,以及利用无动力装置的橡皮艇、皮划艇、滑水板、冲浪板、桨板等载具进行的漂浮流动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江河内利用其上游堤坝泄流进行漂流的;2.在发布“洪水蓝色预警信号”的江河漂流的;3.听从执法人员劝阻并立即上岸的;4.情节轻微的;5.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6.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7.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8.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9.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10.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从轻

处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江河洪水涨落的整个过程中,行为人及其利用各种载体,借助江河水流进行漂浮流动的活动(包括顺江而下的游泳活动,利用游泳圈、车轮内胎、筏子等载物进行的放滩活动,以及利用无动力装置的橡皮艇、皮划艇、滑水板、冲浪板、桨板等载具进行的漂浮流动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发布“洪水黄色预警信号”的江河漂流的;2.在发布“洪水橙色预警信号”的江河漂流的。

一般

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较重

在江河洪水涨落的整个过程中,行为人及其利用各种载体,借助江河水流进行漂浮流动的活动(包括顺江而下的游泳活动,利用游泳圈、车轮内胎、筏子等载物进行的放滩活动,以及利用无动力装置的橡皮艇、皮划艇、滑水板、冲浪板、桨板等载具进行的漂浮流动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发布“洪水红色预警信号”的江河漂流的;2.拒不听从执法人员劝阻的;3.拒绝救援上岸的;4.有较严重后果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6.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7.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8.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

处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附件2

关于《违反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安行政执法尺度体系,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水警总队代局起草《违反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为了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遵循行政处罚公正原则,将公正作为执法价值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同事同罚、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执法不公。

二、起草过程

按照市司法局统筹安排和市公安局要求,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经过材料收集、实地调研、座谈讨论等环节,起草了《裁量基准(初稿)》,前期征求全市公安机关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借鉴其他部门做法、吸纳水域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比较成熟的《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拟在重庆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主页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系《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公规〔2023〕3号)第二部分“具体裁量基准”组成部分,属于分批次制定内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共18条。以表格形式清晰罗列违反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行为处罚事项的“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适用条件”“裁量阶次”以及“具体标准”,精细化分割处罚事项的具体裁量内容,确保办案民警在执法实践中能够一目了然,快速锁定所办案件应当适用的裁量阶次和标准,突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实效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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