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渝警资讯 警务公开 政务服务 警民互动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警民互动>公开意见征集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4-07-09
字号:
分享:

为有效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切实保护入院患者和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为医患双方营造良好诊疗环境,市公安局就加强全市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开展入院安检形成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征求意见稿)》,依据《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于2024年7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555号,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邮编40114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重庆市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908881903@qq.com。

附件:1. 关于重庆市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的说明

重庆市公安局

2024年7月8日

附件1


重庆市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征求意见稿)

一、禁止携带物品

(一)枪支、弹药: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枪支配用子弹、手榴弹(手雷)、炸弹等。

(二)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单刃、双刃、多刃刀具;弩等管制器具;仿真枪等违禁物品。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烟花爆竹;氰化钾、三氧化二砷、乌头碱等148种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的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硫酸、盐酸等腐蚀性物品;硝酸、镁铝粉、高锰酸钾等74种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氢气、甲烷、液化石油气、水煤气,汽油、煤油、柴油、乙醇、红磷、黄磷,碳化钙(电石)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氢氧化钠等腐蚀性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

(一)菜刀、水果刀、陶瓷刀、美工刀、手术刀、雕刻刀、刨刀、铣刀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刀具。

(二)锤(榔头)、斧、锥、铲、锹、镐等锐器、钝器。

(三)矛、剑、戟、飞镖、弹弓、弓、箭、电击器等器具。

(四)伸缩棍、双节棍、棒球棍等棍棒。

(五)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虫喷雾剂、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的物品。


附件2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医疗机构禁止、限制  携带物品名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加强全市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有效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切实保护入院患者和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为医患双方营造良好诊疗环境,市公安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的文件精神,在有序开展医院入院安检,推进我市平安医院建设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外省市有益经验,经多次讨论研究,征求并采纳市卫生健康委及各区县公安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形成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名录》)。

《名录》共2部分10条。一是禁止携带物品,分为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等危险物质、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物品;二是限制携带物品,分为刀具、锐器、钝器、棍棒类和有危害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物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x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使用微信“扫一扫”打开网页进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