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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1-09-23
                                

重庆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公复决字〔2021144

  


  

申请人:蔡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开区分局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17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履行调查处理法定职责,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是我局已经按照《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进行了办理;二是我局在申请人举报前已对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开采矿石的行为依法立为刑事案件侦办,针对同一犯罪主体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不得重复立案,申请人也无权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申请行政复议;三是申请人举报的所涉行为若涉及其他行政违法,我局无管辖权,应当由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管辖,涉及的补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无管辖权。由于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不属于法定复议范围,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4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查处非法占地开采矿产申请书,要求追究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及承包地违法占用土地、非法开采矿石、倒卖矿石的刑事法律责任。同日,被申请人信访部门将该查处申请交被申请人所属食药环支队办理。被申请人调查后认为,一是被申请人已于34日对关坝中铁二十三局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624日,犯罪嫌疑人王某钰、李某群、黄某耀等3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取保候审。二是申请人提出的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占用土地、非法采矿的行政违法行为,应由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管辖办理,公安机关无管辖权。三是申请人认为开采行为导致自家房屋墙壁开裂,产生的落石和噪音影响申请人生产生活,开采方应给予经济补偿,该补偿争议纠纷应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无管辖权。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事项初步调查后,未将相关情况依法向申请人作答复解释,亦未按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告知。719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查处非法占地开采矿产申请书,转办信访事项通知书,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查处非法占地开采矿产申请书”后,虽然及时将该申请转交其办案部门食药环支队办理,但是被申请人及其办案部门初步调查相关情况后,未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告知,亦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寄交的查处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并作出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开区分局在三十日内依法履行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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