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公复决字〔2021〕02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
住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巴楚大道333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黔江公(治)行罚决字〔202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1年1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审理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上访过程中无违法行为,复议请求撤销黔江公(治)行罚决字〔2020〕4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本人损失。
被申请人称:徐某等人在非信访接待场所滞留聚集,其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市公安局依法维持原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起,徐某以本人房屋损坏政府一直未予修复赔偿等诉求为由,多次到濯水镇、黔江区、重庆市信访办信访,黔江区信访办已经告知信访人徐某其诉求不属于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并已作相关解释,但徐某不听劝阻,2020年12月16日,徐某、吴某、刘某、徐某乙等四人到北京国家信访局反映信访诉求并提交信访材料。次日,徐某、刘某、徐某乙等三人继续到国家信访局反映信访诉求并提交信访材料,吴某到中纪委信访并反映诉求。当日,四人会合后又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中南海周边滞留企图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同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对徐某、吴某、刘某等三人予以训诫。2020年12月19日,黔江区公安局以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予其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徐某陈述和申辩,吴某陈述和申辩,刘某陈述和申辩,徐某乙陈述和申辩,训诫书,抓获经过,信访办接访统计台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徐某在各级信访部门多次走访后,已经得到明确答复和解释,但不听劝阻,继续与他人进京并在非信访接待场所中南海周边滞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黔江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徐某提出的复议及赔偿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黔江区公安局作出的黔江公(治)行罚决字〔2020〕48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