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公复决字〔2021〕03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
住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巴楚大道333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黔江公(治)行罚决字〔202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1年1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审理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上访过程中无违法行为,复议请求撤销黔江公(治)行罚决字〔2020〕4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本人损失。
被申请人称:吴某信访至今多次签写停访息诉承诺书,之后仍然以相同事由多次信访,不听劝解。吴某等人在非信访接待场所滞留聚集,其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市公安局依法维持原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08年起,吴某以修建渝湘高速路放炮导致自家房屋损坏,政府一直不赔偿等诉求为由,多次到濯水镇、黔江区、重庆市各级信访办信访及进京上访,在多次签写停访息诉承诺书后,仍然以相同事由信访,不听劝阻。2020年12月16日,吴某、徐某、刘某、徐某乙等四人到北京国家信访局反映信访诉求并提交信访材料。次日,吴某又到中纪委信访并反映诉求,徐某、刘某、徐某乙等三人继续到国家信访局反映信访诉求并提交信访材料。当日,四人会合后又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中南海周边滞留企图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同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对吴某、徐某、刘某等三人予以训诫。2020年12月19日,黔江区公安局以吴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吴某陈述和申辩,徐某陈述和申辩,刘某陈述和申辩,徐某乙陈述和申辩,训诫书,抓获经过,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办调查处理报告,重复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停访息诉承诺书,会议纪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吴某在签订停访息诉承诺书后,又多次到各级信访部门走访,其与他人进京并在非信访接待场所中南海周边滞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黔江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吴某提出的复议及赔偿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黔江区公安局作出的黔江公(治)行罚决字〔2020〕49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