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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1-04-29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交通信息卡的领取和使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牵头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的通告》(渝府发〔2006〕3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驾驶人部分)的通告》(渝府发〔2007〕6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的通告》(渝府发〔2010〕20号)三个通告进行了修订,并呈请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的通告》(渝府发〔2021〕9号,以下简称新《通告》)。

一、修订的背景依据

市政府于2006年、2007年、2010年先后印发的有关交通信息卡领取和使用的三个通告(以下简称“三个通告”),距今已经施行10年以上,作为“三个通告”重要上位法依据的《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已经废止,同时当前机动车交通信息卡的安装方式也无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明确,因此亟需对“三个通告”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在确保与上位法规定不悖、交通信息卡功能不减、首次申领免费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将“三个通告”修订合并为新《通告》。

一是删除了有关主城区路桥费的规定。依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的规定,“三个通告”的重要上位法《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已于2018年1月1日废止,因此,新《通告》已将“三个通告”中有关主城区路桥费的有关规定全部删除。

二是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信息卡的安装方式。此次修订,将机动车卡的功能融入了电子牌,新的电子牌更名为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以保持与《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称谓一致。结合当前机动车交通信息卡的使用实际情况,新《通告》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信息卡的安装方式,即粘贴到机动车前挡风玻璃中上部不影响驾驶视线的部位;无挡风玻璃的,粘贴到机动车前部适当位置。

三是增加了拖拉机和低速电动车的内容。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关于领取交通信息卡的车辆和驾驶人范围规定,结合核发部门的实际情况,增加了“拖拉机交通信息卡和拖拉机驾驶人交通信息卡的发放、补领、换领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内容。同时,为了加强低速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于过渡期内(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在用的低速电动车,新《通告》规定了参照机动车发放交通信息卡的内容。

三、专业名词解释

新《通告》中所称的低速电动车,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有关低速电动车的定义执行,是指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四、相关注意事项

         一是已经领取了机动车卡、驾驶人卡、电子牌的车辆,新《通告》施行后,不受任何影响,无需更换交通信息卡。

二是未领取交通信息卡或遗失、损坏的,凭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领取。

三是初次领取交通信息卡的,无需缴纳工本费,同时,为了减轻公众负担,因交通信息卡遗失、损坏而在2021年12月31日前补领或者换领的,也免予缴纳工本费。

四是拖拉机交通信息卡和拖拉机驾驶人交通信息卡的领取部门具体是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五是关于执法方面,新《通告》施行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提醒和告知公众遵守新《通告》规定,不会对违反新《通告》的行为实施罚款处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的通告》http://www.cq.gov.cn/zwgk/zfxxgkml/szfwj/xzgfxwj/szf/202104/t20210402_9066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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