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拉低门槛制造假象
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噱头招揽事主贷款。多以个人名义与事主签订借款合同,包装成自然人之间的普通借贷,并以“增加约束力”“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名目,骗取事主签订阴阳借款合同、虚高借款合同等有失公平的各类合同,有的还要求办理公证手续。
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
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事主账户,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假象”证据,但随即要求事主将上述款项提现,并以“砍头息”等名目,要求事主只保留实际借款或远低于实际借款金额,差额钱款须强制交还。
三、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
不主动提醒事主临期还款,而是以到期故意失联造成事主“违约”,或以“打电话不接”“事主还背负其它高利贷”等无理借口,单方面宣布事主“违约”,不仅前期偿还的金额全部清零,还要求全额偿还“虚增债务”,“虚增债务”往往高于本金数倍,甚至数十倍。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事主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通过诱骗甚至胁迫的手段,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金主”与事主签订新的更高金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层层平账”,逐步垒高借款金额,事主在重压之下饮鸩止渴,貌似解燃眉之急,却又掉入了“还不清”的断崖式债务深渊。
五、软硬兼施侵占财产
采取“软暴力”手段侵害事主合法权益;或利用虚假合同、把关不严的公证文书、欠条、银行转账记录等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且此虚假诉讼往往能够取得胜诉,进而达到侵占事主财产的最终目的。
警情提醒
一定要选择具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准确评估个人还款能力,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广告,避免落入“套路贷”陷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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