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户政〔1997〕170号
福建省公安厅户政处:
你处《关于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和技工学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问题的请示报告》(闽公明发〔1997〕1394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高等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在校期间经批准转学,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办理户口迁移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凭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其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户口迁移的,须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高等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在校期间因故退学,需要将户口迁回其原户口所在地时,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学校批准文件为其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学校批准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三、普通中等专业和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转学、退学办理户口迁移,可比照上述规定,不适用户口准迁证,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