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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00000927610XB/2023-00411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 主题分类 ]公安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2023-06-07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关于进一步严密和规范出生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



为全力配合刑侦部门推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有序高效开展,着力解决出生登记户口工作中的短板漏洞,健全完善制度规范,推动实现常治长效,及时发现、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出生登记户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户籍管理是国家社会治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而出生登记是户籍管理这项基础工作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近期,从媒体舆论曝光炒作的一系列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看,发现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值得高度重视,特别是不法分子利用丢失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个别地方不严格执行新生儿落户政策等问题较为突出,这些问题漏洞甚至被拐卖儿童犯罪团伙利用,用于“洗白”被拐儿童身份,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各地必须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拧紧螺丝、强化措施,从即日起至6月30日,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专项排查,全面倒查“使用失效出生医学证明落户”“落户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以非亲属关系落在家庭户”“私自收养落户”“6周岁以上补报落户”“未随父或母落户”“非婚生随父落户但无亲子鉴定证明”等存疑落户情形,主动发现问题线索,主动开展查处工作,逐一登记建档、逐一组织核查、逐一落实结果,并及时通报、积极配合刑侦部门深挖细查背后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二、切实严密出生登记户口工作制度

各地要结合认真贯彻落实《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切实吃透《规范》中有关出生登记户口工作的相关规定,坚决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一要严格执行新生儿随父或母落户的政策。目前,《规范》中罗列了一些特殊情形,如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人员所生子女、华侨所生子女等,除上述情形以及其他父母双方均没有户口或丧失监护权的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新生儿办理随父或母以外的其他人出生登记落户。二要严格执行大龄儿童首次申报落户的政策。对于超过6周岁以上大龄儿童首次申报落户的,必须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并进行人像、指纹、DNA比对,在层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三要进一步严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对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中第八类难以补办出生医学证明、不符合收养规定等“其他无户口人员”落户,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按照“一人一案、一事一议”的方针,共同调查核实、研究解决方案,统筹解决落户、监护、救助等一揽子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四要积极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要推动与本地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开展政务服务资源共享,着力解决“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互通、信息互认问题。支持有条件的省份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建立完善  “出生一件事”工作机制,打通数据流转渠道,实现包括出生户口登记在内的与“出生”相关事项一站式便捷办理。

三、建立应用出生医学证明“黑名单”数据库

针对不法分子利用丢失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的问题,我局将建立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登记管理长效机制,及时发现、通报、核查作废编号信息,建立“黑名单”库作为核验依据,切实堵塞漏洞。一要抓紧开展以往出生证明编号信息补报工作。全面检查出生登记信息中出生证明编号错误和自2012年1月1日以来出生证明编号缺失情况,补充完善至出生登记信息维护视图中,并修改更新时间为当前系统时间,部级系统将实现自动抓取上报。出生登记信息视图维护机制沿用已建立的户籍管理业务信息视图维护机制。各地要于6月30日前将存量数据补报至视图并填写上报《出生登记信息视图报送申请表》。二要及时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编号信息。即日起办理出生登记业务时出生证明编号将作为必填项目,按户籍管理业务信息备案要求,30分钟内备案至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我局将把此项工作纳入今后治安系统重点工作考核。三要建立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登记管理长效机制。我局将建立“黑名单”库,在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出生医学证明“黑名单”管理功能,为省级、地市级管理员用户授权,用于及时发现、通报、核查作废编号信息。各地要以地市为单位将本地出生医学证明“黑名单”信息维护至部级系统。四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核验。各地办理出生登记业务时,要调用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出生证明编号使用记录查询服务接口进行核实,确认该编号为“未被使用”且非“黑名单”信息后,方可使用此证明办理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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