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是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新世纪新阶段军队现代化建设发展需要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站在维护国家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落实军人家属随军政策,不得擅自变更驻军部队家属随军条件。军队各级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广大官兵立足本职,奋发进取,为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国务院 中央军委
2011年3月12日
公安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
为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结合部队实际,对军人家属随军政策作出调整。
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一、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二、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三、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干部,在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干部(包括飞行人员和空中战勤人员)。
四、驻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部队的副营职(含副科级、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干部;驻北京市其他区(县)部队的副营职或服现役满15年以上的干部。驻京部队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和空勤干部家属随军条件,分别按第一条、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