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按照公安部《关于传发〈户口迁移、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1〕217号)及《关于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全力推进高频户政业务“跨省通办”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1〕410号)部署要求,纵深推进户籍业务“放管服”改革,提升户政服务便利化水平,现将户口迁移“跨省通办”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动时间
2021年12月1日起,全面启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户口迁移“跨省通办”。
二、适用事项
(一)重庆与四川、贵州、云南、西藏拉萨市之间所有户口迁移均实行“跨省通办”。
(二)重庆与上述地区外的其他省市之间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等5个事项实行“跨省通办”。
三、应用场景
申请人只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实现迁入地一站式办理。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拒绝选择“跨省通办”服务的,迁入地公安机关应按原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四、工作流程
(一)重庆与四川、贵州、云南及西藏拉萨之间迁移
重庆与四川、贵州、云南及西藏拉萨之间户口迁移,按照川渝黔户口迁移“跨省通办”流程办理。
(二)重庆与其他省市之间迁移
1.申请受理。申请人根据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同意迁入的,可自愿选择“户口迁移‘跨省通办’服务”。
2.准予迁入。迁入地公安机关应打印留存《准予迁入证明》,推送至“备案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依托“备案系统”中“迁移信息核验专管员查询”功能,通过政务微信或电话告知迁出地公安机关及时开展迁出登记工作和申请人联系方式。
3.迁出登记。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准迁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查,联系申请人核实户口迁移具体情况,确认无误后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打印留存《户口迁移证》,推送至“备案系统”,通过政务微信或电话告知迁入地公安机关及时办理迁入手续。
4.办理迁入。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应通过备案系统进行核查,核实确认无误后通知申请人持迁出地《居民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对迁出地《居民户口簿》进行缴销或作迁出标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户口迁移“跨省通办”相关工作。要组织做好“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政策解读,严把业务规范,推动“跨省通办”事项规范化运行,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确保改革任务高效落地。
(二)密切协作配合。要定期维护“公安部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网上备案系统”中迁移核验专管员信息,明确专人负责“跨省通办”业务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要及时接收、响应迁入地公安机关的迁出请求,严格按照承诺期限办理、办结,确保户口迁移“跨省通办”业务协同高效运行。
(三)加强督促指导。要加强对户口迁移“跨省通办”工作的跟踪督促和业务指导,发现改革措施不落地、工作落实不到位、协同配合不主动、业务办理超期超时等问题,第一时间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