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放管服”改革、提升户政服务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按照公安部试点方案要求,经重庆、四川、贵州三省市协商,于2021年11月16日启动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四川、重庆、贵州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为川渝黔户籍,同民族,婚内生育,父或母为户主,随父或母在家庭户内申报出生,姓氏随父或母,未满1周岁的新生儿。
二、所需材料
(一)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二)新生儿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三)新生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四)新生儿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五)新生儿父母一方的《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三、受理条件
(一)婚内生育的新生儿;
(二)在川渝黔三地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未满1周岁;
(三)父母为同民族;
(四)随父或随母申报入户;
(五)父或母持有实际居住地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六)姓氏随父或随母;
(七)父或母在川渝黔三地持有户籍;
(八)户属性为家庭户。
四、办理模式
申请人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业务,公安机关通过建立跨地域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完成申请地和户籍地之间申请信息及办理材料交换流转,从而实现新生儿入户业务“跨省通办”。
五、工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业务,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签署新生儿入户业务“跨省通办”告知书(参考样式见“附件1”)。
(二)材料核验。受理地公安机关收到上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核验通过的全部扫描形成电子材料,通过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流转至户籍地公安机关,并留存《出生医学证明》未裁切的原件。核验不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通过原因及所需材料,并结束业务办理。
(三)审核反馈。户籍地公安机关收到流转信息后,应及时根据属地新生儿入户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地公安机关反馈结果。对符合入户条件的申请,户籍地公安机关应在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审核办理,生成新生儿公民身份号码,将拟入户新生儿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未签名确认)和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办结确认书(参考样式见“附件2”)通过协同办理机制流转至受理地公安机关;对不符合入户条件的申请,由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参考样式见“附件3”),通过协同办理机制流转至受理地公安机关。
(四)申请人确认。受理地公安机关收到审核反馈的信息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以下手续:对于符合入户条件的,将新生儿《常住人口登记表》、办结确认书交由申请人填写并签名确认,将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副页联裁切留存当地,正页联退还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己或委托亲友凭办结确认书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打印新生儿居民户口簿个人页。对于不符合入户条件的,将不予受理告知书交由申请人,并退回未裁切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五)证簿出件。户籍地公安机关收到受理地公安机关流转来的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办结确认书电子材料后,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办理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户口簿。
(六)材料归档。受理地公安机关在业务办结后,应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严格按户籍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管;户籍地公安机关应打印留存相关办理材料归档。对于不予受理的,户籍地公安机关和受理地公安机关均应将不予受理告知书归档保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治安总队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户籍领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二)密切协作配合。省、市、县、派出所四级“跨省通办”专项工作联络联系机制已经建立,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更新维护联络人及联系电话,做好“跨省通办”业务提醒,严格按照承诺期限办结业务,确保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试点工作高效运行。
(三)严格信息核验。各户籍派出所在为新生儿办理入户时,应通过信息共享渠道严格核验相关证明材料。特别是对于《出生医学证明》,要主动与卫健部门协商沟通,畅通新生儿出生信息核验渠道,确保新生儿信息真实准确,防止产生“错、重、假”户口问题。
(四)及时处理提醒。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事项受理、办理后,系统都将自动发出工作提醒。各派出所窗口民警一定要随时注意接收和处理,每天上午、下午至少查看一次系统发出的工作提醒,避免申报群众的长时间等待。
(五)加强督促指导。市局治安总队将对各区县户籍领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进行跟踪督促和业务指导。发现改革措施不落地、工作落实不到位、协同配合不主动、业务办理超期超时等问题,一律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考核考评。
附件:1﹒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告知书
2﹒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办结确认书
3﹒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不予受理告知书
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2021年11月15日
附件1
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告知书
办理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业务的群众:
您好!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业务是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务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您可在实际居住地或新生儿出生地辖区公安机关提出新生儿入户 “跨省通办”申请,由申请地和办理地公安机关通过信息流转代替您两地来回奔波。现将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一、新生儿父或母可向实际居住地或新生儿出生地公安机关提出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二)新生儿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三)新生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四)新生儿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五)新生儿父母一方的《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二、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业务之后,不得中途取消。
三、成功办理新生儿入户的,新生儿信息将录入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如果急需用证,可以在申请地申请开具新生儿户籍证明。
请您填写新生儿拟落户地址:
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
本人自愿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业务,并已知晓上述内容。本人承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如被查证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相关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办结确认书
(交申请人)
申请人:
您申请办理的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事项,我所已办理完毕并录入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新生儿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公民身份号码: )。后续可凭此回执到我所打印居民户口簿新生儿页,如您急需用证,可以向申请地派出所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
申请人(签字): 户籍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年 月 日
………………………………………………………………………
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办结确认书
(申请地派出所留存)
申请地派出所:
申请人向你所申办的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事项,我所已办理完毕并录入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新生儿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公民身份号码: )。如果申请人有需要,请配合做好户籍类证明出具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签字): 户籍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新生儿入户 “跨省通办”不予受理告知书
(交申请人)
申请人:
您申请办理的新生儿入户 “跨省通办”事项(新生儿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因不符合办理地的相关规定,暂不予受理。办理地派出所咨询电话:
申请人(签字): 户籍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年 月 日
………………………………………………………………………
新生儿入户 “跨省通办”不予受理告知书
(申请地派出所留存)
申请人:
您申请办理的新生儿入户 “跨省通办”事项(新生儿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因不符合办理地的相关规定,暂不予受理。
申请人(签字): 户籍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