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2020〕53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科技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工作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税务局,市级有关部门干部(人事)处,各有关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第4次〔扩大〕会议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30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科技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切实做好“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工作,营造近者悦、远者来的人才生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级英才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组织部统筹协调,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服务对象为全职在渝工作并符合重庆市人才分类目录的人才(具体分类见附件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符合条件的人才或者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可向市、区县(自治县)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窗口)申请办理“重庆英才服务卡”。同时符合多个人才类别的,可按就高原则申请。
第四条 “重庆英才服务卡”采取市、区县(自治县)联名发卡形式,分A卡、B卡。其中,A卡由市级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发放,分I、II、III三类,持卡人可对应享受科技咨询、职称评审、户籍办理等10项基础服务,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7项专属服务(附件2),以及区县(自治县)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人才服务项目和内容可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B卡由区县(自治县)发放并提供服务。
第五条 “重庆英才服务卡”A卡(含电子卡)主要载明人才姓名、性别、发卡日期、证件编号、有效期等信息。
第六条 “重庆英才服务卡”A卡仅限人才本人使用(政策规定他人可享受服务的除外),有效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人才工作单位、人才类别等发生变化的或者有效期满的,应在15日内向市级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申请变更。持卡人存在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违反学术道德、职业操守,或者终止在渝工作、创业等情况的,取消享受重庆英才服务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服务。
第七条 建立“市级—区县—用人单位”三级人才服务体系。市人力社保局设立市级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负责日常服务保障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应建立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做好相关人才服务工作。市级有关部门、用人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制定服务指南,明确专人做好人才服务。其中,为I类卡服务人才提供“一对一”服务,为II、III两类卡服务人才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第八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对全市人才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相关服务部门、区县(自治县)、用人单位的人才服务情况。各级各部门的人才服务工作情况纳入全市人才工作考核内容。
第九条 “重庆英才服务卡”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牵头监制,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日常管理。持有原“重庆市人才服务证”的,按本办法换领新的“重庆英才服务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实行人才服务证制度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1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重庆英才服务卡A卡、B卡服务办法,健全人才服务组织领导体系,完善“一站式”服务平台,切实做好人才服务保障工作。
附件:1. “重庆英才服务卡A卡”分类目录
2. “重庆英才服务卡A卡”分类服务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