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放管服”改革、提升户政服务便利化水平,按照公安部三局《关于传发〈户口迁移、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1﹞21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移、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1〕371号)要求,市局决定即日起开展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明名称和内容
“跨省通办”户籍类证明名称为:户籍信息证明。主要指通过全国人口信息联网系统查询公民个人户籍登记信息相关内容的证明。
具体内容包括: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出生地、公民籍贯、户籍地址、户主及与户主关系、人像等内容。
二、应用场景及适用范围
(一)应用场景。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办理相关社会事务需要公安机关出具个人户籍信息证明的情形。
(二)受理单位。公安户籍派出所户籍窗口。
(三)适用对象。国内31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户籍居民。
三、申领对象及材料
(一)申领对象。本人申请;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申领材料。
1. 《户籍信息证明申请表》;
2. 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等能证明公民法定身份证件材料之一。
四、办理流程和时限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户籍信息证明申请,符合应用场景的,审核申领材料并予以受理。
(二)信息核查。受理地公安派出所通过全国人口信息联网查询系统查询相关户籍登记信息,根据查询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户籍信息证明》(样式见附件2)。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未查到申请人户籍信息或发现信息存疑的,应将受理信息及当事人申请材料通过政务微信、传真等方式将《户籍信息证明申请表》传输至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地公安派出所3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信息核实查证并填写《户籍信息证明》反馈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地公安派出所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户籍信息证明》。
(三)出具证明。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打印《户籍信息证明》,加盖户口专用章,当场出具给申请人。
对于申请出具的证明不属于应用场景范围的,由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出具《不予出具证明告知书》(样式见附件3)。
五、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开展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服务,是公安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部署要求,是提升户政服务便利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人员经费,搞好相关培训,有序推进该项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二)规范出具证明。各地在受理出具证明申请时,应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联网系统,通过人像比对、信息核对等方式加强申请人身份核查;对监护人申请的,同步加强监护关系的核查,确保其身份真实。受理地、户籍地公安机关应通力协作,确保把好事做好、实事做实。注意留存申请材料存档备查。
(三)密切协作配合。各地落实专人负责联络,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查收“跨省通办”业务请求,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反馈查证结果,确保“跨省通办”出具户籍类证明工作协同高效运行。
附件:1﹒户籍事项证明申请表
2﹒户籍信息证明
3﹒不予出具证明告知书
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2021年11月16日
附件1
户籍事项证明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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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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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证明人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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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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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证明 事 项 |
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需要出具的户籍事项证明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备 注 |
1.出具证明遵循“一事项一申请”原则; 2.本人申请的不填写被证明人“公民身份号码”。 |
附件2
户籍信息证明
(“跨省通办”专用)
户信息 | ||||||||
户主 |
与户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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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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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 |
本人 相片 | |||||||
姓名 |
曾用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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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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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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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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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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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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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联系电话: 出具单位(印章): 签发日期: (有效期限:30日) |
附件3
不予出具证明告知书
申请人: ,公民身份号码:
于年月日申请开具(类别)证明,经核查:
¨根据公安部等12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规定,该申请属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其他单位或部门依法定职责证明的事项;¨其他事项。
据此,不予出具相关证明。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出具单位(印章):
签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