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治安支(大)队、户政支(大)队、人口支(大)队:
自2012年7月全国启用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办证系统以来,我市各级公安机关认真履职,扎实开展证件办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边境管理区证件(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办理工作,更好满足群众办证需求,切实维护边境地区治安秩序,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优化便民服务措施
(一)启动市内通办。为适应人口大规模快速流动的新形势,在前期“户籍地办为主,居住地办为辅”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便民服务措施,即日起实行边境通行证市内通办,即:重庆市户籍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自愿选择在本市范围内任一公安边境通行证受理点申领证件。市外户籍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重庆市居住证,在居住地公安边境通行证受理点申领证件。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凭本人有效入境证件,在本市范围内任一公安边境通行证受理点申领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证件。
(二)开通网上申办。在“渝快办”或“重庆公安警快办”微信小程序或APP应用平台上开通接入口,申请人可登录并通过实名认证,根据需要提出办证申请,受理点收到“渝快办”或“重庆公安警快办”发出的指令后,即开始受理和审核,证件办好后按照申请人预留的地址开展邮寄服务,实现全程网办和不见面办。对不需要邮寄的,也可选择到受理点领取。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口头或者书面申请人(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三)实行委托办理。群众不能到现场办理或者无法网上申领的,可委托他人申请办证。委托办理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受理点可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通过电话或视频核实,确保委托事项真实准确。若群众确实无法提供书面委托书的,也可抓拍其持有委托书的视频资料打印存档。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委托人。
二、坚持业务标准统一,进一步做好证件签发工作
(一)规范不予受理的范围。严格按照《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通过“渝警飞度”、派出所基础警务信息工作平台、档案查询系统及派出所重点人档案等,核查违法犯罪记录情况,判断申请人是否为不宜前往边境地区的人员,特别是近年电信诈骗及跨境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尤为突出,在办证过程要注意发现,严格审查把关。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可查)以旅游为由申请办证的,不予受理。
(二)规范前住地点的填写。目前继续实行边境通行证制度的只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前往新疆、西藏的边境地区才需要办证,系统显示的其他省市均不属办证范围,一律不予签发证件。前往地点按照系统提示“最后一格为选填项,如无精确前住地区,只需填写至县(市)级”的要求填写。办证人需填写具体口岸及详细地址的,可在“前往地点备注”处填写。办证人需填写几个地区的,可在“前往地点”处选择一个主要市(区、州、盟),再在“前往地点备注”填写其他地区名称,填写数量以系统限定的字符为准,不得填写“西藏地区全境”或“新疆地区全境”等自创名称,更不得手工填写。
(三)规范偕行人填写。《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非监护人的持证人偕行未成年人时,须经得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意,并提供书面同意意见,公安边境通行证受理点可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电话或视频确认,予以发证。若群众确实无法书面同意的,也可以抓拍其持有同意书的视频资料打印存档。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前往边境地区的应当办证,但应与监护人同行,或与监护人委托的其他成年人同行。
(四)规范证件有效期填写。《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多次往返使用;对常住或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其证件有效期可到一年”。在办证过程中,各地原则上把握以旅游、探亲访友为申请理由的,证件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以务工、经商为申请理由的,可根据本人申请,选择三个月或一年有效期。
(五)规范相片和签章的使用。边境通行证填写注意事项要求,边境通行证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时,可不张贴相片,但要在相片位置加盖钢印“边境通行证专用章”。办证过程中,不管群众是否提供相片,均要在边境通行证相片位置加盖钢印专用章。同时,边境通行证的发证机关和骑缝章位置均要加盖红印“边境通行证专用章”。分局、区县局委托派出所签发的证件,加盖分局、区县局“边境通行证专用章”。
(六)规范函调核查事项处理。对于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需要调查涉边境地区有关人员和事项的,原则上按照协查或函调流程和行文规定办理,一般事项也可公安机关内部电话沟通。
三、坚持日常检查指导,进一步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略)
附件:1﹒办理边境通行证申请表
2﹒办理边境通行证委托书
3﹒办理边境通行证偕行意见书
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