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治安支(大)队、户政支(大)队、人口支(大)队: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放管服”改革、提升户政服务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市局已完成联调测试,可以通过公安部协同平台实现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请各区县立即更新众恒系统至“2023.06.09”版本,即日起正式启动全国范围内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新生儿在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
(二)新生儿属于婚内出生,且未满6周岁;
(三)新生儿姓氏随父亲或母亲;
(四)父母为境内人士,且同民族;
(五)随父或随母在家庭户申报入户;
(六)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持有实际居住地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二、所需材料
(一)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二)新生儿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三)新生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四)随新生儿父或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五)新生儿父母一方的《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三、办理模式
申请人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业务,公安机关通过公安部协同平台申请地和户籍地之间申请信息及办理材料交换流转,从而实现新生儿入户业务“跨省通办”。
四、工作流程
(一)受理申请。受理地公安机关受理异地出生入户,采集新生儿相关信息及电子材料,系统定时自动将受理信息推送部级协同平台,由部级协同平台协同到户籍地公安机关。
(二)材料审核。户籍地公安机关收到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推送的受理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审核通过的,办理出生登记,将新生儿常住人口登记表PDF文件导入系统,并手动将新生儿出生登记信息及常住人口登记表推送至协同平台,由协同平台推送回受理地公安机关;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落户反馈信息系统定时自动协同到至部级平台推送回受理地公安机关。
(三)申请人确认。受理地公安机关接收部级协同平台推送的新生儿出生登记信息后,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3个工作日内交由群众确认并反馈户籍地公安机关。信息确认无误的,将群众签字确认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导入系统,手动协同至部级平台推送回户籍地;信息确认有误的,将《常住人口登记表》错误信息协同至部级协同平台,由协同平台推送至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公安机关接收受理地公安机关推送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信息有误的,根据错误描述按现有业务流程进行相应处理,处理完成后重新生成《常住人口登记表》PDF文件并反馈协同平台推送至受理地公安机关,交由群众重新确认签字;信息无误的,打印并留存群众签字后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四)证件签发。受理地公安机关在申请人签字确认《常住人口登记表》后,应告知申请人自行回原籍打印包含新生儿信息在内的居民户口簿。
(五)材料归档。受理地公安机关在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业务办结后,裁切《出生医学证明》“入户联”,并将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和已确认签字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严格按户籍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管;户籍地公安机关应打印留存相关办理材料归档。
五、工作要求(略)
附件:略
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