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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00000927610XB/2024-00399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 主题分类 ]公安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2024-04-18 [ 体裁分类 ]人大建议办理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93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A类

同意公开

渝公函〔2024〕61号

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939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刘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禁燃放烟花爆竹拉动节日消费的建议》(第0939号)收悉。经与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我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域,我局认为在《条例》未作出修订或调整之前仍执行现有城区“禁放”规定为宜。

一、我市现行《条例》有关“禁放”规定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2018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条例》,其中规定禁放区域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和渝西片区11个区的城区,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这样的规定既为了确保人烟稠密,高层建筑,各类公共设施密集的城区的城市安全,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同时充分尊重传统民俗兼顾部分有燃放意愿群众需求。

二、建议“禁改限”目前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原因

您提出的《关于解禁燃放烟花爆竹拉动节日消费的建议》,由于以下原因目前不具备实施的条件。一是我市中心城区和各区县城市建成区因地理环境限制,高层建筑、各类公共设施密集,燃放烟花爆竹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风险。据公开数据显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面积约占我市面积的2.7%,而中心城区人口占全市人口的三分之一左右,燃放后的废气、烟尘消散更加困难,空气污染、噪声扰民、固体废弃物污染等问题将加剧,损害群众身体健康。二是《条例》中已规定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显然违反了法规规定,影响法规的严肃性,易引发群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三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实现国家下达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优良天数比率稳定在90%以上,全市上下正致力于高水平打好全域“治气”攻坚战。四是烟花爆竹“禁”与“放”,认识上仍有分歧。随着全市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健康、环保的生活理念已成主流,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危害和环境污染逐渐为人所知。在传统年俗与安全、健康、环保之间,广大市民更注重安全、健康、环保。传统年俗必然随着时代发展,进行改变以适应时代的进步。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我局将根据《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及《重庆地方性法规立项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立足我市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实际,综合群众意愿、安全、环保等各种要素,科学平衡公共安全与尊重民俗传统、满足群众燃放需求之间的关系,遵循“禁”与“放”平衡适度的原则,既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又最大限度满足各方需要。按照相关程序依法、适时启动对《条例》由“禁放”调整为“限放”的修订或增加相关司法解释。

此答复函已经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公安局

      2024年4月9日

联系人:万彦里

联系电话:023—63961569

邮政编码:401147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办公厅,北碚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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