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
同意公开
渝公函〔2024〕38号
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81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刘召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量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建议》(第1081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细则,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的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作,确保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公正、合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践,我局交巡警总队对2007年制定的《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于2021年11月印发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操作规范指导意见(试行)》,从事故认定的法律依据、当事人过错行为确定、事故因果关系分析方法、事故责任确定流程、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我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标准及流程,指导和规范我市各级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作。另据了解,目前公安部交管局正在研究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南》,待公安部交管局正式印发后,我局将严格贯彻执行。
为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并征求当事人对所公开证据的意见。自2020年2月起,我市逐步推行“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阅”和“交通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网上查询”两项公安交管便民服务措施。事故当事人可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手机APP在线实时查询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查阅、复制交通事故证据材料。截至目前,已制作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当事人查询凭证7.9万余份,事故证据材料查阅凭证1万余份,进一步提升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公开透明度和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切实提高了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关于对责任划分有异议,增设专门听证程序的建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我市各区县交巡警支(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负责办理,对受案、勘查、调查、检验、鉴定、事故责任确定、告知、送达、适用法律条款、法律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核请求、理由、主要证据和新证据进行复核,严把程序关、证据关、责任划分关,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案件实施集体研究制度,针对复杂、疑难以及敏感性较高、争议较大案件,设置复核委员会,邀请相关专家参与会商,以保障事故认定的合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事故认定书法律效力的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将事故认定书作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判决的证据之一,根据其审查、质证情况决定是否采信,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对事故损害赔偿等事项作出判决。
此答复函已经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公安局
2024年3月22日
联 系 人:袁浩入
联系电话:023—63753048
邮政编码:400054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办公厅,万州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