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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00000927610XB/2024-00403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 主题分类 ]公安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2024-04-18 [ 体裁分类 ]人大建议办理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0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A类

                                同意公开

渝公函〔2024〕57号

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05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时书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规划修建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建议》(第1205号)收悉。经与市农业农村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养犬管理工作,于2021年申报立法项目,积极推动我市养犬管理立法;2022年12月14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3年6月1日施行。施行以来,市公安局积极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指导各区县强化措施、依法行政,扎实推进养犬管理各项工作。2023年以来,各职能部门扎实加大养犬管理工作力度,刊播报道200余篇,发放宣传资料50余万份,查处违规行为3000余起,调解纠纷4000余起,犬只伤人警情和犬噪声警情总体同比下降,整治违规养犬取得一定成效。

关于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设立,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区县人民政府是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主体。截至目前,璧山、奉节等10个区县已通过自建的方式设立,江北、垫江等13个区县已通过向民间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收容流浪犬等犬只。结合您提出的建议,我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认真研究,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指导督促区县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加大投入,综合考虑送犬路程、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犬只防疫等因素,通过自建、联建、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快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建设,切实满足工作需要。具体措施如下:

一、“集中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建议。我局将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指导各区县原则上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需要自主设立。二是指导中心城区相邻区采取联建的方式,在中心城区周边就近择址设立。三是指导远郊邻近区县根据意愿,采取联建的方式设立。

二、“犬只收容场所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合并建设”的建议。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第六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犬只收容留检场所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属于不同类型的场所,参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不宜合并建设。

三、“鼓励民间资本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的建议。我局将会同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鼓励民间社会力量设立场所收容流浪犬只,并对已经设立的相关场所由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对防疫、环保、安全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指导区县做好有关工作。

此答复函已经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公安局

2024年4月7日

联 系 人:钟开华

联系电话:023—63961585

邮政编码:401147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办公厅,南岸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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