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领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涉企)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层级 |
法律依据 |
1 |
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的检查 |
市级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2 |
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检查 |
市级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3 |
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的检查 |
县级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4 |
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检查 |
县级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5 |
对网络运营者网络安全的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6 |
对数据处理者数据安全的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7 |
对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8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检查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
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的检查 |
市级,县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0 |
对涉枪从业单位的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11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检查 |
市级,县级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
12 |
对放射性物品从业单位的检查 |
市级,县级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13 |
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检查 |
市级,县级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14 |
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检查 |
市级,县级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
15 |
对公章刻制业的治安检查 |
市级,县级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16 |
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检查 |
市级,县级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
17 |
对旅馆业的治安检查 |
市级,县级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18 |
对娱乐场所的治安检查 |
市级,县级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
19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检查 |
市级,县级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20 |
对典当业的治安检查 |
市级,县级 |
《典当管理办法》 |
21 |
对印刷业的治安检查 |
市级,县级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22 |
对保安服务公司的检查 |
市级,县级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
23 |
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检查 |
市级,县级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
24 |
对保安培训单位的检查 |
市级,县级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
25 |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查 |
市级,县级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
26 |
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情况的检查 |
市级,县级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
注:1.本清单为公安领域涉企主要行政检查事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实际动态调整;2.按照相关要求,法律规范仅作出“监督检查”等原则规定的,不做重复性工作,可参看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等执法事项清单内容;3.因清单调整需履行相应程序,故清单事项未及时变更的,以法律法规等法律依据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