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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 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2-02-08

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以下简称《细则》)于2022114日印发实施。现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和背景是什么?

答: 2021730日公安部印发了《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以下简称规范),市公安局依照该规范,结合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便于市民以及户政民警了解掌握相关政策,更好服务人民群众。

二、《细则》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细则》分为总则、常住户口登记、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人口信息管理、附则共六章一百五十七条。常住户口登记分为立户、分户登记,出生登记,收养、入籍等登记,注销、恢复登记,迁移登记,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受理、调查、审批,户籍档案管理共八节;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分为暂住登记,居住信息采集维护,居住证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签注、信息变更共四节;居民身份证管理分为申领、换领、补领,审核、签发和发放,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共三节。

三、《细则》对《规范》有哪些细化

答:(一)章节架构变化。《细则》与《规范》都分为六章,每章的名称一致。《细则》在《规范》基础上共增加了四节。

1. 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中,《细则》增加了受理、调查、审批户籍档案管理二节,分别对《规范》总则的第九条和第十三条进行了细化。

2. 第三章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中,《规范》分为暂住登记居住证管理二节,《细则》将其中的居住证管理细化为居住信息采集维护居住证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签注、信息变更等三节。

(二)条款变动。《规范》共九十八条,《细则》共一百五十七条,细化四十七条,新增六十二条、删除二条、合并一条。

1. 修改细化四十七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主要对常住户口登记中集体户管理、分户、出生登记、户口迁移、项目变更、户口的调查审批和档案管理等进行细化,对居住登记和办理居住证的条件、提供材料和流程进行细化,对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的申请材料及上门便民措施进行细化明确。

2.合并《规范》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将居住证丢失与持有人项目变更、损坏合并为《细则》第一百二十条。

3. 增加六十二条,主要是对于《规范》未提及的非婚高校学生、现役军人、在澳门台湾出生的子女落户,捡拾弃婴等无户口人员落户,港澳台居民回渝定居,退役军人等被注销户口人员恢复户口,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主项目变更更正,居住信息采集维护,办理居民身份证信息质量回馈数据处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等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进行明确。

四、与原户口登记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一) 依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和公安部相关文件规定,新兵入伍、公民考取军校入学,以及直接招收和定向培养士官入伍时不再注销户籍,但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仍需注销户籍。

(二)依据《民法典》精神,放宽投靠户口迁移政策。原只规定父母、配偶、子女可以投靠迁移户口,现明确本市户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在共同居住生活的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申请落户,但未成年人不得投靠直接抚养人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

(三)明确变更姓名的相关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变更姓名,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但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一是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二是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三是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是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五是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六是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五、哪些户口迁移可以实现跨省通办?

答:重庆与四川、贵州、云南、西藏拉萨市之间所有户口迁移均已实行跨省通办重庆与上述地区外的其他省市之间涉及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等五个事项已实行跨省通办

六、异地申办居民身份证的要求?

答: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以凭居民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驾驶证、护照、社保卡等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本人公民身份号码和彩色照片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领取居民身份证。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市内户籍已全面开通;四川、贵州户籍在我市居住人员正在试点运行;其他省市户籍在我市居住人员暂未开通。年满十六周岁公民首次异地申领居民身份证,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未满十六周岁公民首次异地申领居民身份证,需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本人实际居住或者就学的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或者与其他监护人关系的,需提交本人与监护人的关系证明;办证时,受理地公安机关将拍照留存与监护人同框的图像信息。证件审核签发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对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证件签发未通过的,需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

对提供虚假证件、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有不良信用记录、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七、居住证的签注问题?

答: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特别需要注意:居住证必须每年办理签注,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如果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则从逾期之日起至补办签注手续之日的不计算居住时间,将会影响居住年限的计算。

八、怎样在互联网上申报户政事项?

答:可以选择重庆市公安局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警快办(关注警快办微信服务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下载安装渝快办APP)按照申报软件中要求的申报条件和材料申报户口登记、居住登记,查询居民身份证办理进度和全市户籍人口中的同名人数等相关户口事项


政策原文: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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