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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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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为规范全市房屋建筑的门楼号牌编制设置,促进门楼号牌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市政府于121以渝府令(2015287号公布了《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31日起施行。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相关内容,正确理解、遵守执行,经市政府网站约稿,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门楼号牌是重要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与政府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民商事活动、社会活动,公民日常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统一规范的门楼号牌是一个城市乃至整个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直辖以来,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在门楼号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在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市门楼号牌管理出现:管理法律依据缺乏、编制设置缺乏统一规范、设置缺乏有效保障以及乱、缺、损等问题给人们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一度引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的关注。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对门楼号牌进行规范,以适应社会管理服务的新形势、新要求。

二、《办法》主要要点

《办法》主要从门楼号牌的编制、设置、使用和管理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明确了门楼号牌的定义

门楼号牌,是门楼号和门楼牌的统称。

门楼号,是指公安机关依据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道路、街巷等标准地名,对房屋建筑按顺序编制的,反映房屋建筑及其门户具体地理位置的地址名称。

门楼牌,是指依据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号,在相应的房屋建筑上设置的门楼号标志牌。门楼牌是房屋建筑的标准地址标志。

(二)确立了门楼号的编制

门楼号编制应当统一规范,并遵循尊重历史、方便群众的原则,依顺序编号,不得重号、跳号。经地名主管部门命名的道路、街巷两侧的楼幢、小区、院落等房屋建筑或建筑群,应当编制门号。门牌号应当按照道路、街巷的名称编制。不具备道路、街巷命名条件的新建成居民小区,可以按照地名主管部门命名的小区名称编制门号。

主号以房屋建筑实际坐落的道路、街巷为单位,道路、街巷两侧均有房屋建筑的,按照道路、街巷起止走向,左单右双顺序编号;道路、街巷仅一侧有房屋建筑,另一侧不能建房屋建筑的,按照道路、街巷起止走向,自然顺序编号;环型道路的,按顺时针方向编号。道路两侧、相邻房屋建筑间有空旷区域待建设房屋或者根据规划需要预留主号的,应当预留主号。小区、院落、单位等有多个出入口、大门的,只在主出入口或者正门编一个门号。

小区、院落内,楼幢号应当以小区院落主入口左起依顺序连续编排,一幢楼编一个楼幢号。相邻楼房间有空旷区域可能建房的,应当预留楼幢号。单元号以楼幢为单位按顺序编号。户号分楼层按顺序编号,平街层以下的在户号前加注“负”字。

(三)统一了门楼牌的设置

《办法》规定,对公安机关已编制门楼号的房屋建筑,由公安机关统一设置相应的门楼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院内自行编制的楼户号,由管理单位自行设置。结合重庆的城市特点,明确了根据房屋建筑的性质等具体情况,分别设置大、中、小三种不同规格的门楼牌。同时,从管理和服务需要,对现实存在的临时建筑或者未经批准的建筑,可以设置临时门楼号牌;为弘扬重庆历史文化、保持地方传统特色,对五类建筑可以设置特殊门牌。根据语言文字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门楼牌的文字内容和装订位置等进行了规定。此外,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将配套制定《门楼牌设置规范》对门楼牌具体技术指标进行细化。

(四)规范了门楼牌地址的使用管理

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号是房屋建筑的标准地址名称,具有唯一性。国家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号。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有关民事、商务、社会事务等活动中,应当使用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号。

因房屋建筑被拆除、灭失,地名变更、消失等原因需要回收、撤销门楼号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回收、撤销。

(五)明确了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门楼牌;因房屋装修等原因需要暂时拆除门楼牌的,应当在修缮完毕后立即恢复。

禁止损坏、遮挡、覆盖门楼牌。

自行确定、更改门楼号,遮挡、覆盖和擅自拆除、移动门楼牌或者擅自制作、阻止安装门楼牌等违反有关门楼号牌设置及维护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处罚额度根据个人、开发建设单位区别对待。

三、关注热点问题

(一)关于门楼号牌编制设置的问题

根据《办法》规定,门楼号编制应当统一规范,并遵循尊重历史、方便群众的原则,依顺序编号,不得重号、跳号;单位或个人不得挑选吉祥号。市公安局将以贯彻《办法》为契机,采取试点先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方式,部署开展门楼牌集中清理整顿工作,深入开展门楼号牌的调查摸底,准确掌握辖区门楼牌设置类型和制作安装数量,为财政预算提供数据支撑,切实解决资金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确保门楼牌设置到位,稳妥做好门楼号牌设置管理工作,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二)关于规范统一门楼号地址使用的问题

按照《办法》规定,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号为房屋建筑的标准地址名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文件、证件、印章、影视、报刊、书籍、商标、广告、牌匾等方面所使用的地名,均应以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址名称为准,不得擅自更改。为方便社会管理,满足社会公众需要,对于预售商品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可根据使用的需要,提前申请门楼牌编制。

(三)《办法》施行后,原已编制的门楼牌号码是否改变的问题

《办法》施行后,本着坚持标准、逐步规范、不重不漏、分步实施的原则,主要对现有城区道路、街巷设置的门牌进行规范。原已编制好的门楼牌号码,只要符合现行的编制规则,原则上不改变。

(四)《办法》施行后,已设置的门楼牌如何处理的问题

《办法》施行后,对已设置的门楼牌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方式解决。即新编制设置的门楼牌必须符合技术标准,于不符合门楼牌规格大小、颜色与标准和不具有夜视功能的原有门楼牌,采取逐步规范的原则,可暂不更换,待条件成熟后,再按照标准和要求逐步更换到位。在《办法》制定时,充分考虑重庆市情,新门楼牌基本保持了我市直辖以来的基板材质、颜色式样和尺寸规格,只新增了大号牌和农村房屋用的小号牌。从而,不存在大面积更换,避免了浪费。

四、政策咨询途径

广大市民可以通过重庆市政府网站和市公安局网站查询。或者通过电话进行咨询(023-6396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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