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渝市监通告〔2019〕2号)要求,为了推进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市公安局出台《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渝公规〔2019〕5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7月23日起实施。
一、背景及依据
(一)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需要。2018年5月15日,新版电动自行车标准GB17761-2018发布,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新国标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调整放宽部分车辆参数,如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等,对涉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出来新的课题和要求。
(二)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需要。自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新标准要求生产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违规生产非标车辆,不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电动自行车经销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严禁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防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不符合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
二、主要规定及创新举措
(一)《规定》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符合新标准且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在办理登记时,需要依照新标准的要求查验车辆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和CCC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明,并审查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销售发票等来历凭证的信息。《规定》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原则,设立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种类,并对牌证管理、委托代理进行了规范。
(二)《规定》稳妥解决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2019年4月15日以前在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的过渡期(2019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14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信息牌。在过渡期内未按规定悬挂临时信息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依法处罚。
(三)《规定》切实推行便民利民措施。一是多层次设立登记点:主城区三个分所、各区县车管所、各区县交巡警支大队下辖的勤务大中队设立的车驾管业务办理点、警保联动车驾管社会服务站;二是免费登记、免费安装上牌;三是协调保险公司设立新险种,鼓励购买保险;四是为集团类单位提供上门服务;五是只核发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核发临时信息牌),不核发行驶证。交通民警路面执法时,可通过“执法通”核查车辆和车主信息,杜绝骗领、骗补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六是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无需年审,也无需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极大地方便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