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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行为处罚 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日期:2024-01-25

2024124日,重庆市公安局印发了《关于印发〈违反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公规〔20243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为了便于公众理解该规范性文件,现就《裁量基准》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执法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重庆市政府出台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政府第355号令)对我市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了具体明确要求。2023531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为了保障新修正的《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有效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水域治安管理执法实际,市公安局制定出台《裁量基准》。

二、制定过程

市公安局于20238月启动《裁量基准》的起草工作。经过材料收集、实地调研、座谈讨论等工作,起草《裁量基准》并全面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和吸收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论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裁量基准》。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涉及《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具体行政处罚事项18项,包括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按规定配置设施、器材和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水域游览、游乐、博物馆等场所应当具备治安安全条件;客运船舶依法登记、传输、报送旅客住宿信息;在水域举办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依法向活动地公安机关报告和整改安全隐患;以及禁止性规定等内容。《裁量基准》以表格形式罗列每一项处罚事项的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适用条件、裁量阶次以及具体处罚标准,突出实效性和操作性。对违反《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处罚裁量权同时适用《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公规〔20233号)第一部分总则的有关规定和《裁量基准》。

四、其他说明

(一)《裁量基准》所称的非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在水上举办每场次参加人数三十人以上且不满一千人,或者在其他水域(沿岸范围)举办每场次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且不满一千人的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放生等慈善活动,游泳、潜水、龙舟、摩托艇、橡皮艇、皮划艇、滑水板、冲浪板、桨板等水上活动。

(二)《裁量基准》所称的漂流,是指自然人及其利用各种载体,借助江河水流进行漂浮流动的活动,包括顺江而下的游泳活动,利用游泳圈、车轮内胎、筏子等载物进行的放滩活动,以及利用无动力装置的橡皮艇、皮划艇、滑水板、冲浪板、桨板等载具进行的漂浮流动活动。

政策原文: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违反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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