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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政策问答

日期:202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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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裁量基准》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答:《裁量基准》并不直接规定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设置目的是为规范行使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是一种对法定裁量权具体化的控制规则。

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违法行为的处罚,应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2、问:《裁量基准》中所述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如何理解?

答:1.网络运营者,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2.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以及《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问:哪些行为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裁量基准》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答:1.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2.《裁量基准》并不直接规定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违法行为的处罚,应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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