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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政策问答

日期:2023-05-06


1、问:如何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答:各区县的兽医主管部门(也就是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便民原则,都在本区县指定了3-5个宠物医院专门提供注射狂犬病疫苗服务,在农村地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还会组织乡镇兽医或者动物防疫人员上门提供注射狂犬病疫苗服务。

第一次给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后每年注射一次。

使用政府免费提供的狂犬病疫苗,不收费。

2、问:如何办理养犬登记证?

答:重点管理区的养人对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后,持动物卫生防疫机构委托宠物医院下发的狂犬病免疫证、身份证件、犬只的照片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设立的办证点办理养犬登记证,领取犬牌。养犬人也可以通过微信,关注“平安”重庆公众号,找到“警快办”,在“警快办”-“办事中心”-“养犬登记”的模块下,进行申报,并上传资料,预约办理养犬登记证,派出所会在网上进行审查,办好证件后通知取证。

3、问:养犬要遵守哪些规范?

答:一是要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二是在重点管理区养犬要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证;

三是根据《办法》第十八条,在我市养犬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2、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3、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4、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除遵守本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

5、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6、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7、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8、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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