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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问答

日期: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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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

公安机关(包括市级、区县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二、为什么要制定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规范我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制定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一步缩减自由裁量空间,细化量化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加强监督制约,对保障涉公安行政执法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效正确实施,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三、违法行为人有哪些情形应当对其不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6.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

7.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四、违法行为人有哪些情形可以对其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行为人有哪些情形的,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其他情形。

六、违法行为人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3.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七、违法行为人有哪些情形的,应当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1.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

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

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5.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

6.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7.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

   8.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附件

治安管理



一、问: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给他人办理银行卡、购买保险行为如何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参照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初次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十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两次以上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十元(不包含本数)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问:对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行为如何处罚?

答:《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参照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对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且派遣保安员从事超范围服务人数不足50人,或者经营额不足10万元,或者营利额不足2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对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派遣保安员从事超范围服务人数超过50人,或经营额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或营利额2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对三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派遣保安员从事超范围服务人数超过100人,或经营额50万元以上,或营利额10万元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问: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行为如何处罚?

答:《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参照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娱乐场所初次违反本条规定的,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娱乐场所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娱乐场所违反本条规定,导致进入场所的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违禁物品进入娱乐场所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对娱乐场所3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或娱乐场所违反本条规定,导致进入场所的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违禁物品进入娱乐场所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不包含本数)至3个月。

四、问:对非法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如何处罚?

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参照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活动,给予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对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的,或违反本规定,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活动,给予9.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5.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对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或违反本规定,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三人以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活动,给予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五、问:对储存剧毒化学品未备案行为如何处罚?

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参照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其中任何一项报公安机关备案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对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其中任何二项以上报公安机关备案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3.8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对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其中任何一项报公安机关备案的,拒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8万元以上4.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其中任何一项以上报公安机关备案的,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入境管理


    一、问:为何本次的裁量基准未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设定的行政处罚权?

   答:入境管理属于中央事权,公安部于2017年已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制定了裁量基准,故应执行该裁量基准。

    二、问:关于“以上”“以下”是否包括本数?

  答: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上”“以下”原则上都包括本数,但对于分段连续计数中的重叠数字,“以上”不含本数。

     三、问:为何仅对“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这一违法行为中的“以行贿手段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作出了规定?

  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名称及其认定》(公境〔2017〕2130号)第六条规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是指通过编造出入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证明材料等方式申请或者取得除中国护照之外的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故“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的行为”应由《出境入境管理法》调整,应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公境〔2017〕2130号)。

    四、 问:为何仅对“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这一违法行为中的“以行贿手段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作出了规定?

  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名称及其认定》(公境〔2017〕2130号)第六条规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是指通过编造出入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证明材料等方式申请或者取得除中国护照之外的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故“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行为”应由《出境入境管理法》调整,应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公境〔2017〕2130号)。

    五、 问:处罚骗取护照的行为究竟该适用《护照法》还是《出境入境管理法》?

  答:应适用《护照法》第十七条。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名称及其认定》(公境〔2017〕2130号)第六条的规定,处罚骗取护照的行为不适用《出境入境管理法》。




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



一、问:如何规范网络运营者对用户的个人信息收集行为,保护用户权益并确立边界?

答:《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二、问:未经同意提供、出售个人信息是否违法?如何处罚此类行为?

答:《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三、问:用户个人信息发生泄露,网络运营者应当如何补救? 

答:《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问:开办网站是否需要向公安机关备案?不备案是否处罚?
    
答:《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 6个月的处罚。       

五、问:网络运营者应如何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

答:《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一、问:为什么要修订《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公规〔2021〕1号)?

答:2021年《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印发以来,公安部先后制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三个部门规章,修订后的部门规章新增、调整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罚则,亟需纳入裁量基准中进一步明确具体裁量标准,同时新《行政处罚法》的修订与我市《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出台,也对裁量基准的制定提出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使裁量基准满足上位法规定和回应社会公众对公安交管工作的期待,市公安局对《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并综合治安、网安、出入境、禁毒等多个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裁量基准内容,制定印发了《裁量基准》。

二、问:《裁量基准》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分共包括150项交通违法行为,区分为519种违法情形,与2021年《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公规〔2021〕1号)相比,一是进一步扩大“免于处罚”和“警告”处罚的裁量范围,降低部分违法行为罚款处罚裁量标准,进一步体现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下公安交管部门执法包容审慎、宽严相济的总体原则,切实发挥行政处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基本理念。二是对不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档细化和固定裁量标准,进一步压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证裁量基准的合法性。三是对照公安部2022年以来制定、修订的部门规章新设置和调整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充分结合车辆驾驶人管理、记分管理等执法实际,区别设置不同情形的裁量标准,为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政策支撑。四是对群众关注度高、相对集中提出调整建议的交通违法进行梳理,结合交通安全和通行秩序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细化裁量不同情形的处罚标准,进一步体现公安交管行政执法“过罚相当”基本原则。

三、问:如何理解《裁量基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分中首次违反处警告的违法情形?

答:《裁量基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分中明确了15项交通违法行为 “首次违反”处警告的违法情形,满足该情形的前提条件是该交通违法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该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

四、问:如何理解《裁量基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分中违法情节轻微免予处罚的违法情形?

答:《裁量基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分中明确了7项交通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免予处罚的违法情形,满足该情形的条件是该交通违法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

五、问:如何理解《裁量基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分中“经处罚后再次违反”的违法情形?

答:《裁量基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分中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仍驾驶机动车”、“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交通违法行为细化了“经处罚后再次违反”的违法情形和处罚标准,对于“经处罚后再次违反”的第一次被处罚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起算。

六、问:《裁量基准》实施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有变化吗?

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是由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所规定,《裁量基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分内容中不涉及记分问题,现行记分规则没有变化。


禁毒管理


一、问:为什么要制定《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禁毒管理)?

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对完善执法权力运行,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解决随意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此,2018年公安部制定下发了《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其中对治安管理处罚中涉及毒品违法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持有毒品、吸毒等裁量基准进行了细化。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重庆市禁毒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包含的行政处罚,没有制定裁量基准。为深入推进公安机关禁毒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民警执法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需要对涉及毒品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制定裁量基准。

二、问:《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禁毒管理)是怎么区分违法情节和裁量阶次的?

答:违法情节一般分为较轻、一般、严重三档,个别违反报备规定类的处罚增设了轻微档次。

裁量阶次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档,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增加裁量阶次为责令改正,免于处罚。处罚没有幅度的,违法行为、裁量阶次等不再分档。

三、问:具体的裁量标准是怎么划分的?

答:将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标准设定为三档,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将其中较轻处罚的罚款幅度设定为30%以内,一般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设定为30%至70%,严重处罚的罚款幅度设定为70%以上。

四、问:在具体裁量时还有什么情节可以考量?

答:违法行为适用裁量基准,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具体裁量基准规定的情节“轻微”“较轻”“ 一般”“较重”“ 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再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以及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五、问:对毒品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异议的,有什么救济渠道?

答:对毒品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食品安全管理

一、问: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二、问:哪些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答: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单位的相关负责人。

三、问:哪些人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答: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事实中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四、问:货值金额计算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答复意见)

答:(一)计算范围。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计算范围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成品检验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成品、不合格的半成品和原料;半成品或者原料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不合格的半成品或者原料,以及成品。

已售出、已赠与、已抽样、已使用、已召回以及未售出、未赠出、未使用等全部成品,计入成品货值金额。未付款已到库的涉案产品应当计入货值金额。案件查处期间退货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不得扣除。



反电信网络诈骗

一、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的出台背景?

答:违法情节一般分为较轻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精神,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一步提升我市反诈综合治理水平,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开展合法性审核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规范全市公安机关对涉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处罚标准,出台此标准。

二、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制定依据?

答:违法情节一般分为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2〕35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市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研究出台了本裁量基准。

三、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

答:违法情节一般分为较轻1.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2.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3.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

4.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

5.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者帮助(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

6.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

7.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

8.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

9.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二条)

10.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以及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11.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12.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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