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
与出入境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通知
渝公规〔2018〕10号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本市居民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回国定居、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申请登记户口,以及出国(境)定居、退出或丧失中国国籍等情况逐渐增多。为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方便基层操作,服务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将与出入境有关户口登记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登记户口
(一)在国(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登记。是指本市户口居民在国(境)外生育子女回国(境)后,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的情形。
1. 在国外出生子女,入境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的,应当凭父母及子女最后一次回国持用的入境证件、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及中文翻译件(指公证翻译件或翻译公司翻译件和其资质证复印件,下同),申请出生登记。入境时持外国护照的,应当向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国籍认定,凭其签发的《中国国籍认定书》,以及父母和子女回国持用的入境证件、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及中文翻译件,申请出生登记。
2. 在澳门出生的子女,且未取得澳门居民身份的,应当凭父母及子女持用的入境证件、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申请出生登记。
3. 在台湾出生的子女,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入境的,应当凭入境证件、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申请出生登记。
上述出生登记,子女如系非婚生育的,需提供非婚生育说明;如系非婚生育且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供非婚生育说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结婚证如系国外办理外文书写的,应当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二)定居登记户口。是指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华侨回国来渝定居向拟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的情形。
1. 港澳居民定居登记户口。应当向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凭公安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居民回渝定居通知书》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从定居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登记户口。
2. 台湾居民定居登记户口。应当向拟定居地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凭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批准定居通知书》以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从定居证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登记户口。
3. 华侨定居登记户口。应当向拟定居地的区县侨务部门提出申请,凭市侨务部门签发的《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证》及本人护照,在定居证有效期内申请登记户口。
(三)入籍复籍户口登记
1.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登记户口。应当向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以及入籍或复籍批复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
2. 国籍冲突未成年人登记户口。国籍冲突未成年人是指持有外国护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可认定具有中国国籍的无户口未成年人。应当向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凭其签发的《中国国籍认定书》,以及出生证明(曾在内地登记过户口的除外)、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恢复)户口。
(四)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加入外国籍和未在国(境)外定居的回国人员登记户口。应当凭最后一次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以及就业手续、住宅房屋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应材料,可选择向就业地、出国(境)时户口注销地(指原地址)、户口注销地区县的合法固定住所地或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恢复)户口。
上述定居、入籍复籍及回国人员申报登记户口,如系户口被注销且不在注销地落户的,还应当提供户口注销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证明。
二、注销户口
本市户口的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登记,派出所收回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内页,出具注销户口证明:
(一)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应当向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复印件(加盖市局出入境管理业务专用章)及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注销户口。
(二)丧失中国国籍的,应当凭市局或区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丧失中国国籍通知书》及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注销户口。
(三)批准赴港澳台定居的,凭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及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注销户口。
(四)自行取得港澳台居民身份的,应当凭市局或区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及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注销户口。
(五)被外国人收养的,应当由送养人或社会儿童福利院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跨国收养)》复印件、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向市局或区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凭其开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以及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注销户口。
(六)公民在境外死亡的,死者的户主、亲属、村(居)委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凭境外死亡证明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死者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注销户口。
对上述(二)(四)(五)(六)情形,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其户口。
三、其他事宜
(一)公安派出所在受理办理上述户口登记事项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原注销户口证明等申办落户材料能通过公安信息查实的,应当将相关材料打印存档,不再要求群众提供;
2.申请人提供的出生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原件不能留存的,应当留存复印件;并在出生证明背面注明“已申报出生登记”,加盖户口专用章;
3.对已编制过公民身份号码的登记户口人员,应当继续使用原号码;
4.务必准确选择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中的户口登记申请理由;
5.对直接注销户口的,应当在其《常住人口登记表》“记事”栏注明并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统 “备注”栏标注“个人居民户口簿(页)、居民身份证未收回”。在以后工作中,注意收回。
(二)本市户口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未办理出生登记且被批准赴台湾定居的,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赴台定居告知函》通报市局治安(户政)管理部门,由治安(户政)管理部门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在该定居子女的父或母《常住人口登记表》“记事”栏注明并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统“备注”栏标注“于何时出生的××子女已赴台定居,不再办理出生登记”。
(三)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定居资格且已落户的,应当予以注销。发现本市户口居民已取得外国国籍或者港澳台居民身份的,由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会同属地出入境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填报《双重国籍(身份)核实情况表》,经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定属实的,出具户口注销通知书,经公安机关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其户口。
本通知由市局治安(户政)和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遇到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1. 《中国国籍认定书》
2. 《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证》
3. 《丧失中国国籍通知书》
4. 《赴台定居告知函》
5. 《批准定居通知书》
6. 《双重国籍(身份)核实情况表》
7. 《批准定居港澳地区居民回渝定居通知书》
8. 《台湾居民定居证》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
重庆市公安局
2018年6月12日
(联系人:市局治安总队肖中俊、出入境总队明月,联系电话:63962382、63961936)
附件1
中国国籍认定书(存根)
NO:(20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经国籍审核,认定具有中国国籍。
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 ,
性 别: ,出生日期: ,
出 生 地: 。
(该中国国籍认定书自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
2018 年 月 日
中国国籍认定书(交申请人)
NO:(20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经国籍审核,认定具有中国国籍。
(该中国国籍认定书自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
2018 年 月 日
附件2
附件3
丧失中国国籍通知书(存根)
NO:(20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 ,居民身份证号码 ,已取得 国籍,英文姓名 ,护照号码 ,已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重庆市出入境管理部门
2018 年 月 日
丧失中国国籍通知书(交派出所)
NO:(20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 ,居民身份证号码 ,已取得 国籍,英文姓名 ,护照号码 ,已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重庆市出入境管理部门
2018 年 月 日
丧失中国国籍通知书
NO:(20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 ,居民身份证号码 ,已取得 国籍,英文姓名 ,护照号码 ,已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重庆市出入境管理部门
2018 年 月 日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双重国籍(身份)核实情况表
英文姓名 |
|
性 别 |
|
出生日期 |
|
所持外国护照国籍国 |
|
外国护照号码 |
| ||
中文姓名 |
|
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 |
| ||
中国户口地址 |
| ||||
核实情况 |
□经核实,_______(境外身份姓名)与_______(中文姓名)为同一人。 □经核实,_______(境外身份姓名)与_______(中文姓名)不为同一人。
XXX派出所(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7
附件8
台湾居民定居证(正面)
台湾居民定居证(背面)
附件9
附件10
附件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