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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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公布

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

渝公规〔2017〕7号

 

为加强和规范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布《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在轨道交通车站内明示《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乘客应接受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重庆市公安局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

 

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

(一)枪支、弹药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小口径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他枪支:仿真枪、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等;

4.弹药:子弹、炮弹、炸弹、照明弹、燃烧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5.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2.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以及黑火药、烟火剂、引线等;

3.射钉弹、发令弹等含火药的制品;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

1. 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

2.管制刀具以外的菜刀、餐刀、大型水果刀、工艺品刀、斧子等利器;

3.具有攻击性的各类器械、械具:警棍、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弓、弩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类,包括:

1.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氧气、煤气(瓦斯)等及其专用容器;

2.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水燃烧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五)毒害品类:氰化物、砒霜、毒鼠强、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盐酸、硫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类: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类:乙肝病毒、炭疽菌病毒、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

(一)白酒:累计不得超过2000毫升或2公斤,且包装完好;

(二)包装上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生活物品:

1. 摩丝、发胶、染发剂、冷烫精、指甲油、光亮剂、衣领净、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单品不得超过700毫升,累计携带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1公斤;

2.香水:单品不得超过500毫升,累计携带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1公斤。

(三)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的打火机:不得超过5支。

三、对非法携带本《目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乘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携带本《目录》中涉及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的,乘客可自弃该物品后进站乘车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乘客拒不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本目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10年7月9日印发的《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同时废止。

 

重庆市公安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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