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57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现将本单位辖区高速公路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予以公布,详见下表。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辖区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公示.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