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控制中心城区交通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按照《“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心城区重点区域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现将《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重点区域机动车禁鸣喇叭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2024年3月30日至4月5日期间,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话将意见传真至:023-63753122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qjxjzd@qq.com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
中心城区重点区域机动车禁鸣喇叭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控制中心城区交通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按照《“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现就我市中心城区“重点区域机动车禁鸣喇叭”通告如下:
一、禁鸣区域
(一)G5001绕城高速路以内区域所有路段(不含G5001绕城高速路、G75兰海高速金开互通至G75北碚站段、G65包茂高速黑石子互通至G65渝北站段、G50沪渝高速跑马坪立交至G50江北站段、G93成渝环线西环立交至G93高新站段、内环城市快速道路、渝都大道、渝航大道等路段);
(二)北碚区:G5001绕城高速路以北与北碚区缙云山山脉以东、嘉陵江以西所围合区域内所有路段;
二、禁鸣时间
自2024年5月X日起,禁鸣区域机动车24小时禁鸣喇叭。
三、禁鸣对象
所有机动车。
四、相关要求
(一)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要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严禁在禁鸣区域鸣喇叭。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的情形除外。
(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断续使用符合规定音频的喇叭和警报器。
(三)本通告自2024年5月X日起施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主城区重点路段机动车禁鸣喇叭的通告》(渝公交巡规〔2017〕2号)、《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主城区新增机动车禁鸣喇叭路段的通告》(渝公交巡规〔2018〕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4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