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态要闻 警务公开 政务服务 警民互动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执法公开>公示公告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26-0008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2-13
[ 发布日期 ]
2026-02-13

关于《重庆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6-02-13 来源:市公安局
字号:
分享:

为了加强本市反恐怖主义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恐怖主义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开征求《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请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并于2026年3月14日前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kbf0427@qq.com;

(二)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两江新区黄龙路555号,重庆市公安局(邮编:401147),联系电话:023-63962031。

附件: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公安局

                     2026年2月13日



附件1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落实统筹协调、分工负责,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要求。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平安建设内容,建立健全反恐怖主义工作机制以及工作责任制,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基础信息收集、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反恐怖主义工作,根据需要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反恐怖主义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和调整成员单位;在同级公安机关设立办事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反恐怖主义工作规划、预案、措施,建立健全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等机制,指挥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组织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研究和适时发布新业态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监督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落实等工作。

第六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在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明确反恐怖主义日常工作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二)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定期向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工作;

(三)定期组织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专业技能培训;

(四)指导、督促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

(五)组织反恐怖主义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

(六)制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和措施,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要求参与专项行动和应对处置工作;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本市在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跨行政区域工作沟通与协作,推动川渝地区建立健全情报信息互通、应急演练联合、执法活动协同、应对处置联动等反恐怖主义工作跨区域合作机制,提升本市作为超大城市防范和应对恐怖主义威胁的综合能力。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对举报涉嫌恐怖活动信息、线索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条公安机关除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并实行动态调整,分级分类管理

(二)掌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重要动态,指导、监督其管理单位履行预案制定、设备、设施配备、应急演练等职责;

(三)与国家安全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等有关部门建立情报信息共享机制,搜集、分析、研判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通报恐怖事件风险,根据情况发出预警;

(四)监测和处置利用信息网络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传授恐怖主义犯罪方法,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等活动;

(五)开展恐怖主义案(事)件的应对处置、调查、立案侦查;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知识和安全防范、自救互救技能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主动抵制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思想渗透。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止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实施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防止恐怖组织和人员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重点目标配套的防范恐怖袭击技防、物防设备、设施建设要求,通报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健全本市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刑事案件事实查明、法律适用等工作机制,确保法律公正、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铁路、民航、公路长途客运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旅客进行实名售票实名查验,并对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城市轨道交通、长江索道、水上客运的运营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设备、设施,委托具有资质的保安从业单位具体实施安全检查,并对受托的保安从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保安从业单位对进入其中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提供交通运输服务。

网约车、机动车租赁、二手车交易等业态的运营单位或者经营者应当依照规定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如实登记、查验,对客户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信息登记、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货运、邮政和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义务:

(一)对运输、寄递的客户身份、物品等进行查验并登记,发现违禁品,不得运输、寄递,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对于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检查的物品,不得提供服务;

(三)依照规定使用定位系统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交通工具进行全程监控。

前款所列客户信息、物流运营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十二个月,视频图像监控信息的保留时间不得少于九十日。

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特征库,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依法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发现含有涉嫌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记录、删除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网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事件的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并保障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指定专门机构或者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配备必要安保力量,落实巡逻、检查等制度,开展安全保卫工作;

(四)执行反恐怖安全防范标准,实行安全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安全防范措施;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在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和重要时间节点,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要求加强安全防范和处置措施;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超高层建筑管理单位、运营单位还应当配备安全疏散和避难设备、设施,将相关物联感知设备以及消防管理数据接入数字化高楼消防应用。

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大型桥梁管理单位、运营单位还应当配备信息化桥梁监测系统,加强桥梁结构关键部位的安全防范。

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大型隧道管理单位、运营单位还应当配备隧道机电监测系统和人员逃生引导系统,组建专业应急抢险队伍。

第十六条广场、学校、医院、商业步行街、大型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标准,在主要出入口实行人车分流,配备防驾车冲撞物理隔离等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非法破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控制信息系统,解除安全限制等方式操纵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恐怖活动。

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活动,公安机关依法可以对低空目标采取先期拦截、迫降、捕获、击落等技术防控,以及必要的扣押有关物品、责令停止飞行、查封违法活动场所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宾馆、旅馆、招待所、民宿、公寓式酒店、留宿过夜洗浴场所以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如实查验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务;如实登记客户房屋使用信息以及相应场所的具体地址,按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报告。

第十九条市反恐怖主义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市反恐怖情报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依托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获取反恐怖主义工作有关数据。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应当推动反恐怖主义工作有关数据的归集、整合,加强与市反恐怖情报中心的数据对接。

第二十条本市建立反恐怖事件处置指挥体系,设立市、区县(自治县)、现场三级指挥机构,各级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

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区县(自治县)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按照本地区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启动本级指挥体系,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反恐怖力量和资源,协同开展控制、打击、救援、救助等应对处置工作,根据恐怖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必要时可以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明确现场指挥员,具体负责现场的应对处置工作。

根据恐怖事件事态发展,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调动有关反恐怖力量和资源开展现场应对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除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应对处置措施,并明确适用时间和空间范围,向社会公布:

(一)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社会面防控,加强关键基础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的巡逻守卫、安全检查和动态监控,必要时设置临时警戒或隔离区域。提升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安全等级,落实对应等级人防、物防、技防安全防范措施。

(二)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飘物等低空飞行物体实施严格管控,必要时可以禁止其起降、飞行或者要求立即降落。

(三)中止正在举办或者准备举办的文化、体育、宗教、演出等活动,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并可以在一定时期或者特定区域内暂停此类活动的审批;

(四)中止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活动,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并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变更上述单位、组织的作息时间,暂停或者限制娱乐、服务性场所营业;

(五)中止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活动;

(六)在公路、水路出入口以及重要通道设立临时检查站点,对交通运输工具、出入人员、随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七)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恐怖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适当的医疗、生活、安置等救助,并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必要的食品、药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为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心理、医疗、物资等方面的援助。

第二十三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成员单位和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行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依据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我市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压实相关部门反恐怖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法。

二、起草过程

成立工作专班,通过书面调研、上门走访、座谈交流、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搜集立法需求,形成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已多轮次开展专家论证、部门论证,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共25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领导机构职责、成员单位职责、社会组织及个人职责、公安机关职责、重点部门职责、重要领域安全防范、情报搜集、应对处置措施、处罚措施等内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