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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00000927610XB/2024-00283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安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2024-02-27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渝公交巡行罚决字 5092002900023852号

渝公交巡行罚决字5092002900023852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万州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覃某,驾驶证号500238********4852,车牌贵F9***9。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02月25日11时30分,在G42沪蓉高速(重庆段) 1488公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9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重庆市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万州大队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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