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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00000927610XB/2024-00341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安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2024-03-25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渝公机场(西派)行罚决字〔2024〕77号

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机场(西派)行罚决字〔202477

违法行为人孙某某,,42,***********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3231325分,接机场安检工作人员报警称有旅客交运疑似管制刀具。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查旅客孙某某(男、汉、******************)欲乘坐PN6355次航班由重庆至济南,在其交运的托运行李中,安检工作人员查获疑似管制刀具壹把。经鉴定,该刀具为管制刀具,孙某某对上述违法行为承认属实,以上事实有安全检查报警单、安检工作人员证人证言、孙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孙某某交运的刀具的照片、孙某某乘机使用的身份证及登机牌复印件、管制刀具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二)项及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孙某某罚款五百元,并没收孙某某交运的管制刀具壹把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限于2024323日至202447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缴纳。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没收清单共壹份

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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