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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00000927610XB/2024-00360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安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2024-04-02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渝公交巡行罚决字 5093002900048206号

渝公交巡行罚决字 5093002900048206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三支队南川高速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刘某,驾驶证号500234********4652,车牌苏E7***P。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03月30日23时28分,在G65包茂高速(重庆段) 1645公里5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重庆市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三支队南川高速大队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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