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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00000927610XB/2024-00395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安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2024-04-18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渝公机场(西派)行罚决字〔2024〕85号

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机场(西派)行罚决字〔202485

违法行为人闫某某,,57,***********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415635分,闫某某(男、******************)欲乘坐PN6269航班重庆至乌鲁木齐,在经过重庆机场T2航站楼C区安检时,使用伪造军官证过检被工作人员发现,闫某某对上述违法行为承认属实,以上事实有安全检查报警单、安检工作人员证言、闫某某的陈述和申辩、闫某某购票记录的照片、闫某某乘机使用的伪造证件登机牌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闫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收缴伪造的军人证件壹张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拘留投送至重庆市渝北区拘留所执行,期限为2024415日至2024425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清单共壹份

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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