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交巡行罚决字 509400290004769X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忠县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刘某,驾驶证号512223********6097,车牌渝FW***8。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01月09日20时55分,在G50沪渝高速(重庆段) 上行方向1616公里5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非营运机动车且驾驶人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行政拘留5天,罚款15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重庆市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忠县大队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