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交巡行罚决字 5094002900048063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涪陵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杨某,驾驶证号512322********6610,车牌渝A7***3。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01月18日20时30分,在G69银百高速(重庆段)G69银百高速(重庆段)1281公里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驾驶机动车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且违法行为人积极赔偿,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重庆市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涪陵大队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