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交巡行罚决字 5093002900070965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三支队黔江高速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马某,驾驶证号500239********0219,车牌渝HB***3。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03月23日20时26分,在G65包茂高速(重庆段) 1830公里0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重庆市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三支队黔江高速大队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