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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25-0017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3-27
[ 发布日期 ]
2025-03-27

渝公交巡行罚决字 5093002900070965号

日期:2025-03-27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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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交巡行罚决字  5093002900070965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三支队黔江高速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马某,驾驶证号500239********0219,车牌渝HB***3。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03月23日20时26分,在G65包茂高速(重庆段) 1830公里0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重庆市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三支队黔江高速大队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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