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交巡行罚决字5095002900062044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永川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牛某,驾驶证号372923********5921,车牌京Q3***6。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04月07日12时24分,在S25永江高速上行方向20公里6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道路限速值为80公里/小时以上,不含80公里/小时)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5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永川大队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