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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25-0025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4-30
[ 发布日期 ]
2025-04-30

渝公交巡行罚决字 5095002900062880号

日期:2025-04-30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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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交巡行罚决字 5095002900062880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江津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颜某,驾驶证号510521********5857,车牌川E7***3。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04月22日09时18分,在G93成渝环线高速(泸州至江津)506公里200米至486公里3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道路限速值在60公里/小时以上80公里/小时以下))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5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江津大队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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