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交巡行罚决字 5095002900062880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江津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颜某,驾驶证号510521********5857,车牌川E7***3。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04月22日09时18分,在G93成渝环线高速(泸州至江津)506公里200米至486公里3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道路限速值在60公里/小时以上80公里/小时以下))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5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江津大队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