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交巡行罚决字 5092002900040297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巫山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张某,驾驶证号511226********1418,车牌渝D0***9。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05月18日11时10分,在S11城巫高速(重庆段) 181公里5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道路限速值在60公里/小时以上80公里/小时以下)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指定网点或"交管12123"、"警快办"等线上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巫山大队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