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交巡行罚决字 5092002900041177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奉节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周某,驾驶证号500236********1657,车牌渝DB***7。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06月07日10时30分,在G6911安来高速(重庆段) 147公里500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22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指定网点或"交管12123"、"警快办"等线上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奉节大队
二〇二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