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交巡行罚决字5091002900023170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巴南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白某,驾驶证号500381********9714,车牌渝B8***J。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06月29日15时15分,在G65包茂高速(重庆段) 1590公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5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重庆市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巴南大队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