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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26-001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3-10
[ 发布日期 ]
2026-03-10

渝公交管行罚决字 5095002900074408号

日期:2026-03-10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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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交管行罚决字 5095002900074408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铜梁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吴某,驾驶证号512224********4715,车牌渝BV***6。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6年03月06日21时36分,在S4渝遂复线高速(重庆段)铜梁境内全兴收费站 25公里100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9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铜梁大队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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