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交管行罚决字 5095002900074408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铜梁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吴某,驾驶证号512224********4715,车牌渝BV***6。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6年03月06日21时36分,在S4渝遂复线高速(重庆段)铜梁境内全兴收费站 25公里100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9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铜梁大队
2026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