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交管行罚决字 509200290005253X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巫山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张某,驾驶证号511226********1876,车牌渝BE***6。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6年04月26日20时15分,在G42沪蓉高速(重庆段) 1314公里5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指定网点或“交管12123”、“警快办”等线上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巫山大队
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