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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26-0040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7-27
[ 发布日期 ]
2026-07-27

渝公交管行罚决字 5093002900087091号

日期:2026-07-27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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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交管行罚决字 5093002900087091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三支队南川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贺某,驾驶证号513029********3061,车牌粤S3***2。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6年07月24日10时52分,在G65包茂高速南川区段1645公里380米下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重庆市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南川大队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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