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交管行罚决字 5093002900087091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三支队南川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贺某,驾驶证号513029********3061,车牌粤S3***2。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6年07月24日10时52分,在G65包茂高速南川区段1645公里380米下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重庆市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南川大队
2026年7月24日

